{"billNo":"202103149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創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4:14: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42號","laws":["07176"],"提案編號":"20委1003444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民國108年推動「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鼓勵地方創生與新創，復興地方產業並促進人口回流；又考量地方創生牽涉利害關係人廣泛，其推動須主管機關和民間團體資源共同參與，整合資源以推動發展。反觀我國地方創生相關法規未臻周全，缺乏監督執行面的完善規劃，為促進地方創生項目推動完善及多元永續發展，達到「均衡台灣」目標，爰擬具「地方創生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76","law_name":"地方創生促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地方創生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帶動地方經濟活力，達成區域平衡發展之目標，解決我國人口結構變遷及城鄉發展失衡之問題，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指由主管機關提出之全國地方創生計畫方針，為地方創生之上位計畫。\n\n地方創生計畫：指一為協助地方發揮特色，吸引產業進駐、人口回流，繁榮地方之計畫。\n\n地方創生團體：指其設立目的係為推廣地方創生理念、協助政府落實地方創生目標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團體。\n\n地方創生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中小企業，其規劃或協助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且經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核定其事業活動確實有利於地方創生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之下列產業：\n\n一、農、林、漁、牧業。\n\n二、民生工業。\n\n三、其他民生製造相關產業。\n\n地方創生教育：指與地方創生之規劃、推動、執行、培育人才有關且具教育目的之課程及活動。"},{"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地方創生之方針"},{"說明":"主管機關應以地區之人口變化率、人口規模、居民收入等訂定指標，考量資源運用優先順序及地區居民經濟弱勢之情形，將符合標準鄉（鎮、市、區）列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如此將可有利於各單位協助該地區提出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及推動相關事業工作。","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訂定標準，指定符合該標準之鄉（鎮、市、區）為地方創生計畫優先推動地區。"},{"說明":"一、為擬定一完善、符合在地所需之地方創生政策及計畫，各類型調查研究將有助於各單位作為地方創生計畫提案發想及執行方向之參考。\n\n二、為方便各單位查閱及資訊之統整，應要於網際網路建置地方創生資料庫，將研究調查結果公開予大眾參閱。","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合作，進行地方創生所需之各項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等調查研究。\n\n主管機關應建置地方創生資料庫，統整研究結果並公開於網際網路。"},{"說明":"執行本條例相關業務者，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為原則。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傳統文化與權益等，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增訂":"第六條　地方創生之推動應尊重原有地區居民對於當地傳統文化、古蹟、生態環境保存之意願與需求。"},{"說明":"明定行政院設中央地方創生會報之掌理事項。","增訂":"第七條　行政院應定期設中央地方創生會報，其任務如下：\n\n一、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n\n二、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方創生相關事項。\n\n三、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說明":"一、明定中央地方創生會報之組成。\n\n二、為符合地方創生「由下至上」推動之理念、提升公民參與，爰規定列席之企業人士及民間團體、學者之人數。\n\n三、為符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爰規定列席之所有人事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增訂":"第八條　中央地方創生會報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若干人，由各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企業人士與民間團體、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n列席之企業人士及民間團體、學者，不得低於全體列席人數三分之一。\n\n列席之所有人事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中央地方創生會報之相關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透過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之擬訂與修正，得讓地方創生政策之推動可以更加完整與貼合地區所需。\n\n二、鑒於因應社會快速之變遷，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定期或不定期作滾動式檢討修正。\n\n三、明列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報請行政院中央地方創生會報核定；其修正亦同。\n\n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每四年修正一次。必要時，並得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n\n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n\n一、地方創生之基本理念。\n\n二、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n\n三、地方創生之願景、目標及發展策略。\n\n四、地方創生之推動策略及重要措施。\n\n五、地方創生之推動組織、架構與權責分工。\n\n六、中央各主管部會之定位與權責分工。"},{"說明":"地方創生企業、團體得於其事業活動推展、業務經營過程中，得使用地方創生企業、團體之名稱。","增訂":"第十條　地方創生企業、團體之核定標準、要件、程序、期間、核定之中止要件、補助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加強地方創生資金挹注並協助地方創生之執行，主管機關應鼓勵以專門投資地方創生企業為目的之創業投資事業的設立。","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以專門投資地方創生企業為目的之創業投資事業的設立。\n\n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資金規模、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發揮社會責任之實踐精神。","增訂":"第十二條　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與其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合作，規劃、推動地方創生事務、執行地方創生計畫。"},{"說明":"為加強地方創生人才之培育，並鼓勵年輕人才投入地方創生，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推動地方創生教育。","增訂":"第十三條　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推動地方創生教育，開設地方創生課程，並鼓勵地方創生之實地實習，以促進對地方創生理念之理解，提高對地方創生之認同。\n\n前項課程及實習之辦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地方創生之執行"},{"說明":"明定地方創生計畫提案人及收受提案之單位。","增訂":"第十四條　地方創生之計畫提案，得由地方創生團體、地方創生企業單獨或與鄉（鎮、市、區）公所共同研擬提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n\n地方創生計畫提案之申請經駁回後，提案人得修改原提案並重新提出申請。"},{"說明":"明列地方創生計畫提案應表明之事項。","增訂":"第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述之地方創生之計畫提案應表明下列事項：\n\n一、計畫之目標、內容、期程規劃之說明。\n\n二、計畫未來預期成效。\n\n三、計畫執行所需之資金、人力、事務協助等需求。\n\n四、其它與地方創生有關之內容。"},{"說明":"一、依規定核准之地方創生計畫，其變更及延展之申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n\n二、主管機關應擬定受理地方創生計畫之變更、延展申請及結案報告之相關辦法，俾利依循。","增訂":"第十六條　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過程中，有延展執行期間、變更計畫之必要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n\n前項受理地方創生計畫之變更、延展申請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依規定核准之地方創生計畫，其及畫執行期間結束後，應提出執行報告檢送主管機關。","增訂":"第十七條　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計畫執行報告檢送主管機關。\n\n前項受理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報告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若有左列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增訂":"第十八條　地方創生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n\n一、計畫執行逾越或偏離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n\n二、計畫執行已對或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n\n三、計畫執行已預期難能達成原定計畫目標。\n\n四、計畫執行有危害地區住民之生命、健康、財產之虞。\n\n地方創生計畫執行單位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主管機關應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並中止該計畫之核准。"},{"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地方創生基金"},{"說明":"一、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支應或補助主管機關推動地方創生，其事務之推動係一長期性、持續性的工作，應儘量避免各該時期政治因素之干擾，致其推動時有時無、時而積極時而消極，故為確保地方創生事務推動之財源，當有必要設立特定基金以支應之，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地方創生基金。\n\n二、第二項明定地方創生基金之來源。","增訂":"第十九條　為確保地方創生事務之持續推動，以確實、有效實現地方創生之基本理念及目標，行政院應設置地方創生基金。\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n\n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n\n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基金之孳息。\n\n五、其他收入。"},{"說明":"本條明定地方創生基金之用途。","增訂":"第二十條　地方創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地方創生計畫執行之補助及其審查、執行績效考核等事項之辦理。\n\n二、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擬定所需各項調查、統計等之辦理。\n\n三、地方創生相關研究之辦理。\n\n四、地方創生企業、地方創生團體等之獎勵與補助。\n\n五、地方創生國際交流、合作之推動。\n\n六、地方創生事務及其推展之教育、廣宣及訓練等之辦理。\n\n七、其他為促進地方創生事務發展及推動之必要支出。"},{"說明":"本條明定地方創生基金運用時應有之原則作法，並規定由行政院訂定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增訂":"第二十一條　除前條規定外，地方創生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地方創生發展策略綱領之規劃及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且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其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關於法規之調適。","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構適合推動地方創生政策之法規環境。"},{"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應提供資料或意見配合地方創生政策之推動。","增訂":"第二十三條　政府為推動地方創生，得要求有關各部門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其意見。"},{"說明":"明定政府應提供優惠措施引導企業投入地方創生事業計畫，以集結社會各界資源，協助推動地方創生事業計畫。","增訂":"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提供優惠措施引導企業投入地方創生事業計畫。"},{"說明":"政府應積極培植地方創生之人才，以促進國內地方創生計畫之發展。","增訂":"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積極培植地方創生之人才，以促進國內地方創生計畫之發展。"},{"說明":"為促進地方創生政策之推動成效，促進地方創生的多元參與，爰明定擁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機關（構）、企業機構或個人，得由行政院予以獎勵。","增訂":"第二十六條　推動地方創生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機關（構）、依法設立之民營企業機構、個人，得由行政院予以獎勵。\n\n前項之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或發給獎狀、獎牌為之。"},{"說明":"本條明定，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