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4:14: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43號","laws":["01949"],"提案編號":"20委1003444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約佔全國企業家數百分之九十八，為我國經濟之中流砥柱，其靈活經營特質，具有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穩定之功能。然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其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同為當前社會關切課題，並鼓勵中小企業積極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水準，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我國曾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強力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如附表一），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較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n三、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並參酌我國中小企業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六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則仍適用原條文規定。","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我國曾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強力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n\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失業率（如附表一），從失業勞工之年齡結構可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失業率最高，其次為年齡區間二十五至二十九歲者，為有效降低年輕勞工之失業率，鼓勵企業增加雇用年輕勞工之因，宜給較用其他年齡層失業勞工更優惠之租稅滅免。另員工年齡在二十九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n\n三、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並參酌我國中小企業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六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則仍適用原條文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九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