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4:14: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44號","laws":["01542"],"提案編號":"20委1003444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員工乃公司經營之重要人力資本，為保障我國員工貢獻與權益，公司應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提高盈餘分配的比率，亦可達到激勵員工之作用。為使員工可透過法規獲得應有之公司盈餘，故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之用。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員工是公司經營上重要的人力資本，亦是公司之內部顧客，公司應讓員工獲得薪資上的滿足。同時，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勞工在2021年的平均總工時為2,000小時，位居全球第四高，我國公司應重視員工之重要性，與員工合理地共享經營成果。\n二、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故應於本法明文規定公司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加薪之用，提供員工爭取加薪之依據，使企業將盈餘分配給其員工。","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20-05-05-修正:15","說明":"一、有鑒於員工乃公司之重要資本，且我國勞工工時長度位居世界前列。為保障其權利，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於本法明文規定公司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加薪之用，提供員工有爭取加薪之依據，使企業將盈餘分配給其員工。\n\n二、所謂提撥比率，應由主管機關洽勞動部定之。","修正":"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n\n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n\n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n\n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n\n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前項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洽勞動部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