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羅致政"],"連署人":["湯蕙禎","林宜瑾","王美惠","何欣純","黃國書","吳思瑤","吳玉琴","劉建國","陳秀寳","洪申翰","羅美玲","陳培瑜","許智傑","黃秀芳","林楚茵"],"mtime":"2024-01-18T14:13: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47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34447","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羅致政等十八人，有鑒於國內運動賽事黃牛票橫行，又有效嚇阻之法規政策未臻完善。為促進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確保運動賽事票券得以正常流通，提升我國之運動產業經濟，穩定人民消費生活品質，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運動賽事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賽事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運動賽事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爰本條僅就運動賽事票券予以規範。\n\n三、鑑於運動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運動賽事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針對運動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近用體育活動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四、考量以高價轉售運動賽事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體育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運動賽事票券黃牛暴利行為，爰訂定第二項，針對運動賽事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另，本項規定所稱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其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五、目前運動賽事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係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訂定第三項以刑罰處罰之。\n\n六、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爰訂定第四項，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增訂":"第十七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運動賽事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以提升我國運動產業經濟，穩定人民消費及生活品質。\n\n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