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4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張廖萬堅","林靜儀"],"連署人":["湯蕙禎","陳秀寳","陳培瑜","黃國書","林宜瑾","吳玉琴","羅美玲","吳思瑤","邱議瑩","蔡易餘","賴品妤","范雲","郭國文","陳靜敏"],"mtime":"2024-01-18T14:13: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53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445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林靜儀等16人，為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投資相關廣告，以及管制該類廣告方式，要求該類投資廣告應採實名制，並且要求刊登該類投資廣告之網際網路平臺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配合，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等處置；網際網路平臺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條文第七十條已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該等事業進行前開業務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另依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等行為。\n\n三、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爰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止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之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之情事。\n\n四、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鑒於數位科技普及，爰於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所定「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n\n五、考量誤導投資人之不實廣告大量出現與受託刊登或播送廣告之平臺提供者等事前審查機制是否完整有關，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倘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惟為縮小對媒體行業之影響，且參酌實務上投資詐騙廣告多出現於網路，爰聚焦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n\n六、為促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爰於第五項明定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於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n\n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n\n二、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三、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