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3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楚茵","林宜瑾","楊曜","邱志偉","邱泰源","陳秀寳","林靜儀"],"連署人":["郭國文","蘇巧慧","邱議瑩","莊瑞雄","江永昌","吳玉琴","洪申翰","羅美玲","沈發惠","王定宇","吳琪銘"],"mtime":"2024-01-18T14:13: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54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4454","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宜瑾、楊曜、邱志偉、邱泰源、陳秀寳、林靜儀等18人，鑑於網路投資詐騙廣告猖獗，不法人士常利用網路匿名之特性，進行各類型詐欺行為。為有效打擊網路詐騙，應落實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並從金流源頭阻詐，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網路詐騙態樣多，包括社群平台投放廣告或宣傳、一頁式詐騙廣告、網路影音平台投放詐騙廣告等不勝枚舉。現行網路非法投資廣告僅適用本法第六條：「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然因無法涵蓋所有投資詐騙行為，導致網路詐騙亂象叢生。\n二、為有效杜絕網路投資詐騙廣告，應落實廣告資訊公開，實施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並從廣告主之金流源頭阻詐，俾減少我國投資詐騙犯罪案件。\n三、我國現行法規仍欠缺網路傳播業者應遵循之規範，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針對廣告媒體業之連帶責任，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作為宣傳或廣告傳播媒介，若在明知其所刊登之廣告或宣傳違法而無作為時，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四、網路詐騙廣告存在於大眾日常數位生活中，為結合民眾之力有效打擊犯罪，主管機關應訂定檢舉獎勵辦法，亦展現政府強力打詐之決心。","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七十條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合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信投顧事業）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然未經核准之投信投顧事業進行宣傳、廣告或其他活動，仍欠缺相關定義及規範，爰增訂本條條文。\n\n三、網路科技發達，非屬投信投顧事業者利用網路進行涉及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招攬之態樣多元，爰於第一項區分為無成本於網路平台投放之「宣傳」、有成本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四、非屬投信投顧事業者不得從事任何涉及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投資或招攬，爰於第二項定義各類行為：不得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推介、招攬、引誘投資、舉辦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有保證獲利、負擔損失、預測價位、影響證券市場；引用各類文字或表示使人誤認確可獲利；冒用公眾人物、公司名義及影視音，或以類似足以使人誤信之名號；其他與前述相關之行為。","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宣傳、廣告、公開說明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以提供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建議為目的之推介、招攬、引誘投資、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n\n三、為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保證獲利、負擔損失、未來價位預測之表示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公眾人物或公司名義、影視音，或足以使人誤信為公眾人物之名號，進行前四款之行為。\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落實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爰於第一項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下稱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之義務。所定「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n\n三、為使非法投資宣傳或廣告快速下架，使其無法繼續在網路上傳播，爰於第二項明訂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應於得知有違反前條或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宣傳或廣告情事，立即進行必要處置，並提供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違法者相關資訊，俾利從金流源頭阻絕違法。\n\n四、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作為宣傳及廣告媒介，應負廣告審查與處理之責，爰參酌《公平交易法》第21條，於第三項明訂其刊登或播送違反前條或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宣傳或廣告，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於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增訂":"第七十條之二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宣傳或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向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提供違反前條規定之委託刊播者、出資者所提供聯絡資訊、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及金額。\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前條或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宣傳或廣告，對於因誤信其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n\n一、經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二、刊登或播送本條所稱違法之宣傳或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雖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已訂有給予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獎勵要點，然檢舉人較難取得網路非法行為者之相關資訊，致使難以適用該要點之檢舉方式。為結合大眾之力加速打擊非法引誘投資、招攬或詐欺，爰於本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檢舉獎勵辦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三　為有效打擊非法投資宣傳及廣告、阻卻詐騙，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制度，並訂定檢舉獎勵辦法。\n\n前項有關檢舉格式、檢舉人資格、獎金發給標準、發放程序、廢止與追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