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4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mtime":"2024-01-18T14:14: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63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446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樣態多變，層出不窮，透過各網路平台進行，投放各種不實投資詐騙廣告，已造成眾多金融消費者財產之損失，並使被冒名者之名譽受損，故為有效防治與監管網路投資詐騙案件，以健全金融投資市場之穩定，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本法第六條及第七十條已有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業務，以及該等事業進行前開業務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故爰於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行為。\n\n三、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樣態多變，層出不窮，並主要是透過各網路平台進行，投放各種不實投資詐騙廣告，故於第二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止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之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之情事。\n\n四、另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以此讓投資大眾對於各類投資廣告能更清楚背後廣告主之樣情，爰於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所定「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n\n五、因網路投資詐騙廣告多寡與其所刊登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是否有完善之事前審查機制以及是否發現後能全力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有密切關係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倘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且須由主管機關針對各種樣態，明定要求上述業者處置完成之期限，且若逾期限，需處以罰緩且可按次處罰。\n\n六、為促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爰於第五項明定上述開業者若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而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於但書明定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n\n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n\n二、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於通知處置之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三、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