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3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21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9: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麗文","鄭正鈐"],"連署人":["陳超明","張其祿","陳玉珍","陳椒華","洪孟楷","萬美玲","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游毓蘭","呂玉玲"],"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68號","laws":["01724"],"提案編號":"20委10034468","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鄭正鈐等16人，有鑑於特殊教育實務上提供支持服務者為學校及幼兒園，修正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提供主體及提供內容；配合教育需求之支持服務相關項目增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適應體育服務、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之相關服務；相關食物增訂提供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交通服務之評估程序。為符合本法條設立教育需求為目的，裨益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實務上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者為學校及幼兒園，即使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或在家教育之學生，亦應由其學籍學校提供，爰刪除社會福利機構。其次本法所提供之支持服務範圍應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為目的，爰將序文「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修正為「教育需求」。\n二、由於現行第一款所稱教育輔助器材，限於提供器材，惟實務上亦有提供輔具之評估、維修及保養等服務，爰修正為教育輔具服務。\n三、現行第二款所稱適性教材，限於提供教材本身，惟實務上亦有提供教材調整之評估、調整及指導使用等服務，爰修正為適性教材服務。\n四、考量生活人力需求非屬教育範疇，第三款應著重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之生活適應，包含生活輔導、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爰修正為學習輔助人力協助服務。刪除現行第四款所定復健服務，因教師及教學助理員亦未具復健、訓練治療等相關醫療專業，目前學校執行之動作訓練教學應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中之功能性動作訓練；為免現行條文復健治療被誤認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爰將復健服務，修正為提供相關支持服務。\n五、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中已訂有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支持服務，爰增列第四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項目。\n六、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動體育課程之精神，爰增列第六款「適應體育服務」支持服務項目。\n七、為符合本法條設立教育需求為目的，使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學習，爰增列第七款，支持服務應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內容，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實施其中所訂之支持性課程，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科目等九項大綱內之服務。\n八、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持服務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正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n九、身心障礙學生無法上下學之情形與樣態多元，無法逕由障礙類別或程度進行劃分，爰增訂評估之程序。為使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交通服務及費用補助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n\n一、教育輔助器材。\n\n二、適性教材。\n\n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n\n四、復健服務。\n\n五、家庭支持服務。\n\n六、校園無障礙環境。\n\n七、其他支持服務。\n\n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n\n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3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因實務上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者為學校及幼兒園，即使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或在家教育之學生，亦應由其學籍學校提供，爰刪除社會福利機構。其次本法所提供之支持服務範圍應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為目的，爰將序文「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修正為「教育需求」。\n\n(二)現行第一款所稱教育輔助器材，限於提供器材，惟實務上亦有提供輔具之評估、維修及保養等服務，爰修正為教育輔具服務。\n\n(三)現行第二款所稱適性教材，限於提供教材本身，惟實務上亦有提供教材調整之評估、調整及指導使用等服務，爰修正為適性教材服務。\n\n(四)考量生活人力需求非屬教育範疇，第三款應著重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之生活適應，包含生活輔導、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爰修正為學習輔助人力協助服務。刪除現行第四款所定復健服務，因教師及教學助理員亦未具復健、訓練治療等相關醫療專業，目前學校執行之動作訓練教學應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中之功能性動作訓練；為免現行條文復健治療被誤認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爰將復健服務，修正為提供相關支持服務。\n\n(五)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中已訂有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支持服務，爰增列第四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項目。\n\n(六)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動體育課程之精神，爰增列第六款「適應體育服務」支持服務項目。\n\n(七)為符合本法條設立教育需求為目的，使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學習，爰增列第七款，支持服務應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內容，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實施其中所訂之支持性課程，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科目等九項大綱內之服務。\n\n(八)第六款及第七款配合遞移至第八款及第九款。\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增訂款次，修正援引適用之款次，並配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多元辦理方式酌修文字。\n\n三、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持服務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正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n\n四、第四項修正如下：\n\n(一)身心障礙學生無法上下學之情形與樣態多元，無法逕由障礙類別或程度進行劃分，爰增訂評估之程序。\n\n(二)為使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交通服務及費用補助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n\n五、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n\n一、教育輔具服務。\n\n二、適性教材服務。\n\n三、學習輔助人力協助服務。\n\n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n五、家庭支持服務。\n\n六、適應體育服務。\n七、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之相關服務。\n八、校園無障礙環境。\n\n九、其他支持服務。\n\n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n\n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