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4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2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7380000"}],"議案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8: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鄭麗文","陳雪生","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林思銘","曾銘宗","溫玉霞","陳玉珍","李德維","鄭正鈐","游毓蘭","馬文君","徐志榮","洪孟楷"],"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70號","laws":["02816"],"提案編號":"20委10034470","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原能會為我國最高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除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監督、原子能相關法規之研究與制定、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外，亦負責推動原子能科技於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然行政院即將進行組織調整，預計將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此舉將不利原能會進行核電廠之安全管制督導及核廢料之後續處置等相關業務，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之安全管制、研究及核電廠後續除役與核廢料最終貯放等相關業務之推動不受影響，爰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16","law_name":"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於本條例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參據「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於本條文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之職掌業務。","增訂":"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n\n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n\n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n\n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n\n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n\n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n\n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n\n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說明":"一、增訂第一項，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及十九條之規定，設主任委員一名，其官職為特任，綜理本會業務，及副主任委員兩名，其官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n\n二、增訂第二項，參考原子能委員會現有委員之實際情況，訂定本會委員人數，其中除兩名委員得聘用外，其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其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n\n三、為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以致委員會業務停滯，按交錯任期制之方式，使新舊委員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熟悉業務產生之空窗期，爰於第三項明定，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並規定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中兩位委員任期為兩年，不受前項任期限制。\n\n四、為利監督、推動核能安全管制相關業務，及期本會委員能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並且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能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增訂":"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n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n\n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二位委員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n\n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說明":"於本條明定，若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若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出缺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以確保本會業務能順利推行。","增訂":"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說明":"鑒於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合議制之機關，委員會議為本會之決策機制，爰於本條文明定委員會應議決之事項。","增訂":"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n\n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n\n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n\n四、委員提案之審議。\n\n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說明":"一、為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業務能順利及即時處理，爰於第一條規定，本委員會議應於每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另於第二條規定，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以避免委員會議無法召開之情況。\n\n二、為讓委員會議提出之決議能綜合各方意見及貼符實務執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n\n三、為發揮合議制之效能，於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n\n四、為確保本會獨立行使之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不對外公開，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本會委員會議之會議記錄將主動公開。","增訂":"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n\n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n\n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說明":"核能安全委員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說明":"依核能安全委員會職掌業務所設立之次級機關名稱及業務。","增訂":"第八條　本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說明":"鑒於核能安全委員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須要，如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以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爰於本條文明定，本會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派員駐境外辦事。","增訂":"第九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鑒於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因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等業務特性及專業須要，爰於本條文規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另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者，其具85年1月31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之退撫經費，亦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增訂":"第十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說明":"鑒於本法已於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主委、副主委及幕僚長之配置，然以此配置難以瞭解核能安全委員會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參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於本條文訂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