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05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亭妃","吳琪銘","邱志偉"],"連署人":["邱議瑩","蔡易餘","陳明文","賴瑞隆","張廖萬堅","陳歐珀","何欣純","李昆澤","陳靜敏","黃國書","林靜儀","莊競程","陳素月"],"mtime":"2024-01-18T14:05: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583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58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吳琪銘、邱志偉等16人，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並有效解決黃牛票氾濫，不當增加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成本之問題。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金額百分之三之對價販售者之行政罰鍰責任，以及針對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課以刑事處罰責任，以杜絕此類嚴重破壞藝文活動票券交易秩序之行為，以維我國文化進步發展與國際名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惟現行針對不當購買轉售藝文票券並從中賺取價差營利之行為，僅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以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予以規範。其處罰效果顯然欠缺遏止不當行為之成效，爰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增訂行政罰與刑罰之規定，以保障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權利。\n二、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之處罰，以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三、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特定表演者）、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爰本條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n\n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四、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爰訂定第二項，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高額罰鍰，其罰鍰之額度，乃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五、為明確處罰對象係針對不當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以營利之行為，而非正當票券轉售行為，前項加價販售，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爰訂定第三項。\n\n六、預備犯本條之罪者雖尚未達著手程度，惟亦以施行相關便利將來實行不法行為之各種準備行為，容有處罰之必要。故訂定相關行政罰則於第四項。\n\n七、目前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係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訂定第五項以刑罰處罰之。\n\n八、理由同第四項，就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亦應訂定預備犯之相關罰則，爰增訂於第六項。\n\n九、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票之決心，爰訂定第七項，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金額百分之三之對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前項加價販售，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面金額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本條之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現行":"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8-12-25-修正:3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現行第二項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另本次修正之第十條之一，亦自公布日施行，爰酌予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0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