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鄭麗文","洪孟楷","陳超明","張育美","林文瑞","徐志榮","萬美玲","李德維","曾銘宗","陳雪生","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鄭正鈐","傅崐萁","林思銘","吳斯懷"],"mtime":"2024-01-18T14:08: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5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4656","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鑑於詐騙犯罪已非單純的詐騙型態，而是組織犯罪，為取得個人通訊門號、身分證或護照、金融帳戶等，衍生控制人身自由、囚禁、凌虐，甚至重傷、死亡，犯行殘酷，令人髮指，應予重罰。查現行刑法對上列犯罪之處罰規定不足，應予修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組織犯罪型態劇變，除在國內犯罪外，更多在國外犯行，犯罪模式連貫，常見以詐騙手法誘人上當，再取得被害人通訊號、身分證或護照、金融帳戶之後，再衍生限制人身自由、囚禁、凌虐，甚至重傷、死亡！其犯行殘暴，令人髮指！\n二、查組織犯罪的起頭就是「詐騙」，在詐騙成功後，接著一連串的犯罪，這種型態犯罪，如果是組織犯罪，以凶器犯罪、凌虐被害人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之犯罪，應當重罰，而現行刑法有關規定已然不足，應予修正，爰擬修正如下：\n(一)修正第三百零二條：私刑或拘禁或以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原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罰金」。\n(二)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增訂：\n1.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被害人凌虐或剝奪被害人三日以上」之情形，而犯第三百零二條之罪者，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罰金。\n2.如果犯前項情形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三)配合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修正第三百零三條，將「前條」修正為「前二條」。\n三、附修正及增訂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7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修正理由：\n\n(一)對於私刑拘禁或以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現行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卻未規定處多少以上徒刑，顯見疏漏，應予補正，增訂「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n\n(二)至於現行訂定九千元罰金，顯然太輕，宜修正為伍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罰金。","修正":"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增訂。\n\n二、增訂理由：\n\n(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被害人凌虐或剝奪被害人三日以上」之情形，而犯第三百零二條之罪者，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罰金。\n\n(二)如果犯前項情形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行者。\n\n二、攜帶凶器犯行者。\n\n三、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n四、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日以上者。\n\n前項犯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43","說明":"配合增訂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本條文原定「前條」，應修正為「前二條」。","修正":"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