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鄭麗文","徐志榮","洪孟楷","鄭正鈐","林文瑞","馬文君","陳雪生","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陳超明","李德維","游毓蘭","吳斯懷","林思銘","張育美","曾銘宗"],"mtime":"2024-01-18T14:08: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5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20委10034657","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鑑於醫事人員從事救人的醫療業務，尤其是急診第一線工作人員搶救病人分秒必爭，但受到以暴力、脅迫、恐嚇、污辱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甚至傷害醫事人員之事件頻生，應加重罰則，以資遏止，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近半年來，醫事人員受到以暴力、脅迫、恐嚇、公然污辱等行為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及傷害醫事人員，其型態據近來新聞報導，包括：(一)狠推即將生產懷孕的護理師致子宮收縮危險，(二)過年期間在台北康寧醫院護理師遭毆打，(三)黑衣人在醫院內對護理師吐檳榔渣，(四)凌晨四時到台大醫院探病遭拒持槍揮舞，(五)退將太太到三軍總醫院拒篩檢，辱罵醫事人員，(六)還有牙診所的醫師遭毆打，(七)中國醫藥學院新竹分院醫師被揮拳打頭等等。\n二、上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及傷害醫事人員之事件，僅是經媒體報導者，而未經報導的大大小小事件不知凡幾，每年經通報的案件，也不得而知。但查涉及刑事案件的暴力事件逐年增加，而近年來經判刑的刑期平均只有2.3個月，也可見現行法定罪刑，對妨礙或傷害醫事人員的犯行，未能產生嚇阻效果，應予修正加重罰度。\n三、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n(一)提高行政罰額度，特別規定罰款下限。\n(二)適度提高刑期，特別規定刑期下限，以免平均判刑只有2.3個月，量刑太寬，未能產生嚇止效果。\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一)將「就醫者」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以資明確。\n\n(二)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n\n二、修正第三項：\n\n(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n\n(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三)增列「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皆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提高行政罰額，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修正第二項：\n\n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n\n三、修正第三項：\n\n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四、修正第四項：\n\n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