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金素梅","鄭正鈐"],"連署人":["萬美玲","鄭麗文","張其祿","吳怡玎","楊瓊瓔","李德維","王鴻薇","游毓蘭","陳琬惠","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陳雪生","吳斯懷"],"mtime":"2024-01-18T14:09: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83號","laws":["01183"],"提案編號":"20委10034683","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正鈐等16人，有鑑於黃牛亂象充斥各個產業，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爰此，修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運輸票、遊樂票券、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另查現行條文僅針對「轉售圖利者」作處罰，是無法有效遏阻黃牛橫行，故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只要有加價轉售的想法並上架陳列，即可加以規範且處罰，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票券種類。\n二、不論是轉售平台還是代購業者，只要有「高價轉售牟取暴利或圖利、營利」的行為皆同為黃牛，應加以規範及遏阻亂象。\n三、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是指有既遂的行為才能加以處罰，若為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現行條文是無任何約束力。爰此，為遏阻黃牛橫行就必須從源頭約束，故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在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規範及處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n\n二、明定第六十四第二項規定之票券種類，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n\n三、查現行條文「轉售圖利者」是指有既遂的行為才能加以處罰，若為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則無任何約束力。\n\n四、為有效遏止黃牛亂象，應在有「意圖高價轉售牟取暴利或營利」之實，即可規範，俾使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受到相關處罰。","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遊樂票券、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而意圖轉售營利者及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