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5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21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9: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馬文君"],"連署人":["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林為洲","李德維","萬美玲","陳玉珍","林文瑞","鄭正鈐","陳雪生","吳怡玎","王鴻薇","李貴敏","謝衣鳯","曾銘宗","游毓蘭"],"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84號","laws":["01724"],"提案編號":"20委10034684","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有鑑於國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與評估工作，皆為特教老師需兼任學生心評鑑定作業，導致特教老師業務繁重，恐影響特教班學生上課權益。參酌歐美國家多由專任人員擔任，我國應朝向心理評估人員專任化修法，教師若採自願兼任，也應給予合理待遇及行政協助，另特教評鑑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以配合教育部推動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基此，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特教老師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國內特教老師之教學節數係比照一般教師，除輔導特教生融入各班級的學習，處理特教行政事務等外，特教教師需於教學與備課期間，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進行心評鑑定與評估工作，可謂工作繁重，恐影響特教班學生上課權益。\n二、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實非特教老師之本職，多為強迫兼任，反觀歐美先進國家為例，大部分由專任人員擔任，我國亦應朝此做法推進。倘無法皆由專任人員負責，需由特教老師協助，也應採取自願制，主管機關則須提供合理之待遇，及必要協助。以免造成特教老師工作時間過長，被剝削勞力及勞動權益，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心理評估人員朝專業化來修法。\n三、特教評鑑占據教學時間與親師溝通時間，且無助於問題解決，特教老師必須為特教評鑑準備的大量文書工作，間接壓垮教學能量及排擠教學時間，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應逐步簡化自辦之評鑑指標或降低評鑑的頻率，並減少所轄學校資料之報送，特教評鑑與其他評鑑適度整併，使教師將更多時間留給教學，裨益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特教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n\n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n\n二、現行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鑑定之教育階段包含學前教育，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幼兒。\n\n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實非特教老師之本職，多為強迫兼任，反觀歐美先進國家為例，大部分由專任人員擔任，我國亦應朝此做法推進。倘無法皆由專任人員負責，需由特教老師協助，也應採取自願制，主管機關則須提供合理之待遇，及必要協助。以免造成特教老師工作時間過長被剝削勞力及勞動權益，爰於第二項增列心理評估人員之資格、兼任制度、培訓方式、專責評估人員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亦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內容。","修正":"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n\n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心理評估人員之資格、培訓方式、兼任制度、專責心理評估人員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9-03-29-修正:55","說明":"一、特殊教育之實施包括學前教育階段，為確保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爰第一項增列幼兒園亦為特殊教育評鑑之對象。\n\n二、特教評鑑占據教學時間與親師溝通時間，且無助於問題解決，特教老師必須為特教評鑑準備的大量文書工作，間接壓垮教學能量及排擠教學時間，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應逐步簡化自辦之評鑑指標或降低評鑑的頻率，並減少所轄學校資料之報送，特教評鑑與其他評鑑適度整併，使教師將更多時間留給教學，裨益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特教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修正":"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布者為限；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協助；實施評鑑之類別、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