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歐珀","許智傑"],"連署人":["陳靜敏","陳秀寳","陳培瑜","林宜瑾","黃國書","湯蕙禎","劉櫂豪","沈發惠","王美惠","蔡易餘","張宏陸","邱議瑩","莊瑞雄","羅致政","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泰源","陳亭妃","吳琪銘"],"mtime":"2024-01-18T14:09: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88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34688","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許智傑等22人，鑒於改善交通安全已是國際趨勢，不僅歐盟提出2050道路安全零死亡的願景、聯合國也於2021年提出十年計劃，預計於2030年減少一半的道路死傷。反觀我國111年發生375,632件事故，造成3,085人死亡、498,887人受傷，台灣交通環境不只被外媒評為「行人地獄」，也被列入多國旅遊須知中須特別注意的問題。由於交通安全改革涉及交通、工程、都市計畫、製造與檢驗等多方專業，長期以來無所統合，參酌國際經驗，我國應立法明訂交通安全政策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以及各方行動者對於促進交通安全之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為促進我國交通安全政策發展，明訂政府、交通設施設置者、各類交通工具相關使用者及執法者所應負擔之交通安全責任。","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促進交通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並確立各級政府及人民對於交通安全之責任，特制定本法。\n\n其他交通安全事務，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解釋本法所用名詞，定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眾捷運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定義。","增訂":"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n\n二、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以及行駛於鐵路或專用軌道之動力車輛。\n\n三、道路交通：指道路、鐵路或軌道之交通而言。"},{"說明":"政府對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應具有訂定法規、政策及落實計畫之責任。","增訂":"第三條　（政府責任）\n\n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應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規、制度、政策及擬定落實計畫推動之責任。"},{"說明":"地方政府有依據中央政策及地方實際情況制定並執行有關交通安全法規、計畫之責任。","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責任）\n\n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具依照政府有關當地交通安全政策，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自治法規與交通安全計畫並執行之責任。"},{"說明":"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主管機關，應善盡訂定設置標準及管理之責，設置單位則應納入專業技師評估設計安全性，以確保交通安全。","增訂":"第五條　（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責任）\n\n設置道路、鐵路、軌道等設施之主管機關應具以確保交通安全為原則，制定交通設施設置標準、審核、驗收、管理程序等責任。\n\n設置單位應聘任專業交通工程技師參與規劃設計，以確保交通安全並依法設置與管理相關設施。"},{"說明":"都市計畫與交通設計息息相關，目前卻無相關法規要求都市計畫專業需與交通規畫專業結合。此條文納入都市計畫及交通規劃者對於交通安全之責任以確保交通安全。","增訂":"第六條　（都市計畫與交通規劃者責任）\n\n從事都市計畫、交通規劃之主管機關，應具以確保交通安全為原則，充分考量包含但不限於人口、交通流量、停車規劃、交通有關設施、道路空間配置等條件進行都市計畫、交通規劃之責任。"},{"說明":"交通工具之製造及維修主管機關，應善盡訂定設置標準及管理之責，設置單位則應納入專業技師評估設計安全性，以確保交通安全。","增訂":"第七條　（交通工具製造、維修者責任）\n\n主管車輛等交通工具製造及維管之主管機關，應具就確保交通安全為原則，制定交通工具製造、檢驗及維修標準。\n\n從事車輛等交通工具之製造者與營運者，應依法確保並維持所製造交通工具之結構、設備和裝置的安全性。"},{"說明":"駕駛人及交通運輸業者之主管機關，應具訂定交通安全管理系統之責；交通工具使用者及運輸業者，則有確保使用交通工具安全之責。","增訂":"第八條　（駕駛人及交通運輸業者責任）\n\n駕駛人及交通運輸業者之主管機關，應具訂定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導入或要求其遵循交通安全管理事項，並建立相關輔導及評鑑制度為誘因以供獎懲之責。\n\n駕駛人及交通運輸業者，應依法遵循維護交通安全之必要措施，如善盡安全檢查、定期檢驗及維護保養之責，確保使用交通工具的駕駛或操作安全。"},{"說明":"為落實促進交通安全之目的，個人、企業與社會團體應有積極配合交通安全政策之責。","增訂":"第九條　（全民責任）\n\n個人、企業與社會團體等，應具遵守並維護政府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與措施之責。"},{"說明":"執法為落實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環，執法機關應定期訂定改善目標及計畫並實際執行之。\n\n警政署目前並未將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列入重大違規事項，以致於執法機關在維護交通安全時，並無法有效改善交通事故發生率。","增訂":"第十條　（交通安全執法者責任）\n\n維護交通安全之執法機關，應定期就交通事故情況研擬改善目標、將常見肇事原因列入重大違規事項、提出具體應對計畫並檢核執行成效之責任。"},{"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代表政府就影響國人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以利立法院之監督，並負起相關責任","增訂":"第十一條　（向立法院報告義務）\n\n行政院院長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以下事項報告，並公布之：\n\n一、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n\n二、當年度全台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三、執行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成效評估。\n\n四、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五、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行政院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地方政府首長亦應就影響該所轄範圍內人民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議會報告，以利民意之監督與負起相關責任。","增訂":"第十二條　（向議會報告義務）\n\n直轄市、縣（市）長應每年向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提出以下事項報告，公布之：\n\n一、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n\n二、當年度該直轄市、縣（市）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三、執行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成效評估。\n\n四、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五、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直轄市、縣（市）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道路規劃"},{"說明":"目前道路設計規範散見於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其採納與否決定於是否位於都市計畫道路、道路主管機關為誰的問題。為求道路交通安全之最佳化設計，應同質化設計規範之標準，並以第十三條之標準進行道路分級","增訂":"第十三條　（訂定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n\n交通部應訂定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供不同等級之道路設計為設計參考，並定期檢討修正之。\n\n訂立道路設計規範時，應以人本交通為原則，並多元採納包含但不限於交通、運輸、工程、都市計畫等不同專業之意見。"},{"說明":"為求全國道路規範標準統一化，減少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卻無積極改善道路安全作為之情形，傳統訂於公路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的道路之「行政系統」及「交通功能」分類，難以回應現地道路使用需求以做出因地制宜之設計，因此另立道路分級標準，以對應現地道路使用狀況做出合適的設計規範。","增訂":"第十四條　（以道路分級作為統一設計規範之標準）\n\n道路主管機關進行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時，應參考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條件進行道路分級，並依此適用統一之設計規範：\n\n一、公路容量分析。\n\n二、臨路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型及使用現況。\n\n三、交通特性、離尖峰交通量及平假日交通量分析。\n\n四、鄰近之公、私有停車空間規劃。\n\n五、道路服務水準、道路線型及行車視距。\n\n六、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說明":"有鑑於現行體制下，進行道路設計之主管機關未統一，得各自採用不同設計規範，造成設計標準混亂、單位權責無法統一問題，甚至同一條路只因橫跨縣市，而有人行道等附屬設施嘎然中斷的狀況。因此規範進行涉及同一道路之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卻有不同道路主關機關時，主管機關應主動會同另一主管機關研議，並依照第十三條所定之道路分級結果，遵循統一的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增訂":"第十五條　（同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時的協調機制）\n\n各道路主管機關進行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時，應依照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設計之。\n\n同一道路進行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若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時，應由發起設計之主管機關主動會同另一主管機關共同研議，並依照統一之道路設計規範設計之。\n\n前項所指受會同研議之主管機關，應以主管層級與發起工程設計之主管機關共同進行研商會議。"},{"說明":"有鑑於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主管之業務單位零散，包含交通、都發、工務及警察局處，常以各自之需求設置道路設施，而可能與設計規範內容有所扞格。為促進行政效率，規範主管機關應建立常態性跨單位溝通之協調機制。\n\n遇到同一條路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或公路總局等主管機關不同時，也應建立跨單位溝通之協調機制。","增訂":"第十六條　（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不同單位時的協調機制）\n\n當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同一主管機關之不同業務單位時，主管機關應建立常態性的跨單位溝通協調機制，以強化道路空間分配、設施管養原則等行政效率。\n\n當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涉及不同層級之主管機關及不同層級之業務單位時，亦同。"},{"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駕駛人管理"},{"說明":"主管機關應主動定期檢討駕訓制度，以確保駕訓考試及課程內容符合實際道路狀況，以及駕駛人對於交通安全責任之認知。","增訂":"第十七條　（駕駛執照規定）\n\n駕駛特定交通工具者，應具備駕駛執照。\n\n前項駕駛執照應經特定考試及訓練課程取得。\n\n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駕照特定考試及訓練課程之內容，以確保駕駛人具備對實際道路狀況及應負交通安全責任之認識。"},{"說明":"主管機關應主動定期檢視交通事故數據，並就駕駛人部分提出對應的改進方案。","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交通事故數據並提出改進方案）\n\n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交通事故數據，針對肇事原因、肇責分析、族群等，提出包含但不限於駕訓制度之改進方案，並訂定明確期程落實之。"},{"說明":"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職業駕駛人之培訓並要求業者符合交通安全管理系統之要求。","增訂":"第十九條　（職業駕駛人之管理）\n\n主管機關應在職業駕駛人的駕訓制度中，納入交通安全管理系統所要求之相關訓練，並確保其勞動環境符合交通安全要求。\n\n職業駕駛人及相關從業者亦應遵循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並落實之。"},{"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促進交通安全之政府措施"},{"說明":"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從知識研究、工程應用、觀念推廣與系統管理等面向同時進行，為促進相關工作之推動，本條要求政府制定促進交通安全工程、研究、推廣等工作的獎勵及支助機制。","增訂":"第二十條　（促進交通安全之政府措施）\n\n為促進交通安全工作、推廣與研究之落實，政府應就以下事項採取必要措施：\n\n一、落實培訓交通安全研究及工程人員，並應立法建立其在各級政府發包之交通工程中的任用及參與制度。\n\n二、在有關交通之產業中，建立明確且可供考評的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制度，並訂定推動時程表。\n\n三、建立積極改善既有交通安全工程或落實先進交通安全工程之各級政府、公家機關、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之回饋獎勵機制。\n\n四、針對滿足老、弱、婦、孺、學、殘及偏遠地區民眾之交通安全需求工程，應優先予以補助。\n\n五、獎勵、支助有關本土化交通安全之推廣或研究機構。\n\n六、成立以政府為首的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並制定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以推動交通安全工作。"},{"說明":"參酌台灣既有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由行政院層級召集跨部會單位、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確保多元觀點，並以此制定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以確保跨部會工作能推動落實。有關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得另以法律定之。","增訂":"第二十一條　（設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其職掌）\n\n行政院應設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掌管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業務：\n\n一、制定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並協調、督導其執行事項。\n\n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督與查核事項。\n\n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行政院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組織和運作之必要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說明":"參酌台灣既有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召集相關局處、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確保多元觀點，並以此制定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以確保跨局處工作能推動落實。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得另以自治條例定之。","增訂":"第二十二條　（設立地方交通安全會報及其掌管事務）\n\n直轄市、縣（市）應設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掌管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業務：\n\n一、制定促進交通安全年度計畫。\n\n二、研議、協調、督導執行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n\n三、執行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n\n四、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修訂之建議事項。\n\n地方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長、縣（市）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相關局處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地方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和運作必要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說明":"參酌日本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之內容，並以促進交通安全為目標，設定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交通安全年度計劃所應具備之基礎內容。","增訂":"第二十三條　（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交通安全年度計畫之內容）\n\n行政院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定期制定之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以及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定期制定之交通安全年度計畫，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n\n一、促進交通安全之理念及具體目標。\n\n二、回顧前年度執行交通安全計畫之成效及檢討。\n\n三、分析大眾運輸、私人運具及營業用車等類型交通事故數據及肇因，並提出應對解決之道。\n\n四、檢討有關都市計畫及交通規畫整合情形與跨機關、單位之協調效率。\n\n五、促進公務機關、民間組織、社區或學校推動交通安全宣導之具體作為。\n\n行政院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地方政府交通安全年度計畫擬定後應儘速公布。"},{"說明":"為落實保障交通安全與交通權利之目的，政府於交通系統等措施，應落實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發展無障礙之公共道路交通系統及大眾運輸保障實質平等之作為，保障弱勢者之交通權利。","增訂":"第二十四條　（落實交通權益）\n\n政府於交通政策、法規、制度、系統等措施應積極落實人本交通、綠色交通之理念，保障並提升無障礙設施道路、公共交通系統與大眾運輸系統之發展及各種運具之交通權，並於醫院、學校、大眾運輸站點與人口密集處等必要地區積極鋪設人行道、行人徒步等設施。"},{"說明":"政府應積極優化交通安全各項設施、規則與管制措施，以利陸上交通之安全，並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之相關措施。","增訂":"第二十五條　（維護交通環境）\n\n政府應積極發展交通安全有關之作為，包含但不限於合理化交通規則及管制、優化道路與公共水域利用等必要設施，以完善交通環境安全。\n\n政府採取前項規定之措施時，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說明":"為使政府之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政策與標準與國際接軌，應由指定之行政機關會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定期審視國內之規範，並積極與國際條約標準等接軌，以利國際交流與符合國際標準所需，並提升交通安全。","增訂":"第二十六條　（定期檢討交通規範）\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基於提升交通安全之目的，應每年邀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等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類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說明":"政府應積極落實並推動交通安全有關之知識與教育，並鼓勵民間發展有關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團體，以利多元提供交通安全有關之教育內容。","增訂":"第二十七條　（落實交通安全教育）\n\n中央政府應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意識，並發展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及活動，充實與交通安全有關之必要措施。\n\n政府應發展、補助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之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團體活動，並提出必要措施。"},{"說明":"為促使交通工具安全之相關產業發展，政府應積極參酌國際標準，以提升交通工具之安全的相關設備、標準等事項，並加強安全檢驗。","增訂":"第二十八條　（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n\n中央政府應積極參酌國際或發達國家，提升交通工具結構、設備、裝備等安全技術標準，並加強安全檢驗等必要措施，以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並促進相關安全產業發展。"},{"說明":"政府應積極建立交通安全之緊急救援服務系統，並完善相關設施與訓練，強化對於交通事故救援減少交通事故所產生之死傷、提升相關急救措施。","增訂":"第二十九條　（建立緊急救助系統）\n\n政府應建立救急服務體系、完善急救醫療設施與人員訓練等必要措施，以加強對交通事故傷患之急救與醫療救治，必要時應有救護直升機編組，以提升交通事故之救援成效。\n\n政府應建立道路資訊蒐集與救助制度。"},{"說明":"為促進交通安全研究與發展，並促進中央與地方增進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之專業性，故除指定必要單位促進相關研究，或成立專責單位外，亦應聘請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增訂":"第三十條　（提升交通安全人才與知識資源）\n\n中央政府應指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大學或其他機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研究，必要時得成立專責單位。\n\n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聘請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構）、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交通安全相關事務。"},{"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為落實交通安全，有關本法所規定事項應儘速落實或修正、廢止、或訂定相關法令，如道路建設法、道路車輛法、運輸業法、道路交通法等，改進以「處罰」為主要管理手段之法令，並促進交通安全政策。","增訂":"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應完成檢討相關法規）\n\n本法施行後三年內，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交通法規。"},{"說明":"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n\n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