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1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王美惠","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亭妃","邱志偉","張廖萬堅"],"連署人":["陳素月","范雲","莊瑞雄","邱議瑩","蘇震清","蔡易餘","林宜瑾","羅美玲","洪申翰","沈發惠"],"mtime":"2024-01-18T14:09: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699號","laws":[],"提案編號":"20委10034699","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王美惠、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亭妃、邱志偉、張廖萬堅等17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我國自2014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國際兒童保障規範為標竿，全方位構築守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環境，杜絕一切對兒童身心暴力行為，建構健康和諧家庭，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與尊重兒少表意權。目前我國已通過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公約及施行法精神，爰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內容。\n二、本條修正最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子女身心健全，禁止家長對子女身心採用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勿讓子女於孩童時期留下陰影。","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依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十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復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第八段「委員會呼籲各國『依照《公約》條款要求，緊急頒布或廢除法律，以禁止家庭內和校內一切不論多輕微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以紀律懲罰為形式的暴力行為……。』」、第二十八段「第五條要求各國尊重父母『以符合兒童各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之責任、權利及義務。在此再一次闡明，對『適當』指導和指引的解釋，必須符合整個《公約》，絕沒有任何運用暴力或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紀律管束形式的理由。」、第三十一段「委員會在審查報告時注意到，許多國家在刑法和（或）民法（家庭法）中列有明確法律條款，為家長和其他照管人在『管教』兒童時採用某種程度暴力提供了辯護或理由。例如，『合法』、『合理』或『輕微』懲戒或管教行動，……委員會強調，《公約》要求廢除（在法規或普通案例法中）在家庭／家中，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任何允許對兒童採用某種（例如，『合理』或『輕微』懲罰或『糾正』）程度暴力的規定。」、第三十四段「各國還必須在其民法或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污辱性形式的懲罰」、第三十九段「……民法或家庭法也可列入這樣的一項條款，禁止採用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一切體罰。禁止體罰條款強調，當家長或其他照管人被按照刑法起訴時，他們再也不可援用採取（『合理』或『輕微』）體罰的做法，是家長或其他照顧者的權利的任何傳統的辯護理由。家庭法還應正面強調，家長的責任包括不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為兒童提供適當的指導和引導。」\n\n二、鑒於現代家庭隔代教養之情形普遍，故原條文「父母」用語改為「監護人」，「子女」改為「被監護人」。","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被監護人，應考量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以尊重被監護人之人格，不得施以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1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