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2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9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mtime":"2024-01-18T14:10: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766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3476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道交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創十年新高；而事故發生達37萬5,632件，死傷突破50萬1,972人，雙雙創下歷史最高；相較於日本人口為台灣的5.3倍，去年道交事故死亡數為2,610人，每十萬人口道交事故死亡人數僅為2.09人，台灣竟高達13.26人，為日本的6.3倍。面對聯合國揭示「2050年交通零死亡」目標，以及已實施交通零死亡願景國家的低死亡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實為急迫的課題。政府應該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經驗與改革措施，提高交通安全對策層級，全面落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改革，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道路與車輛之範圍，交通寧靜區及汽車運輸業定義。\n\n二、依據公路法規定，汽車運輸業包括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九大事業。","增訂":"第二條　（名詞定義） \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道路。\n\n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車輛。\n\n三、交通寧靜區：指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二章規定，劃設之道路寧靜式交通策略路段。\n\n四、汽車運輸業：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說明":"闡明中央政府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的責任，並應制定確實可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協助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安全。","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責任）\n\n中央政府應制（訂）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策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計畫，推動實施之。\n\n中央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狀況，並公布之。\n\n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說明":"闡明地方政府於交通安全目的之角色，應依據中央政府之政策以及地方實際情形訂定相關措施、法規與交通安全計畫，並加以落實。","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責任）\n\n地方政府應依據中央政府所訂法規、政策及計畫，訂定計畫並執行之，並得制（訂）定自治法規。\n\n為保護兒童通學安全，地方政府應針對學校全面規劃推動交通寧靜區，實施三十公里以下限速。\n\n地方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並公布之。"},{"說明":"闡明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的責任。","增訂":"第五條　（道路建設管理責任）\n\n道路建設或管理機關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應依法設置及管理相關設施，並優先考量行人安全。"},{"說明":"闡明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廠與銷售商在道路交通安全所應盡的責任。","增訂":"第六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廠責任）\n\n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廠與銷售商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應盡力促進且維持所製造或販售車輛之結構、設備和裝置的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說明":"闡明車輛所有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的責任。","增訂":"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責任）\n\n車輛所有人應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使用交通工具的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說明":"闡明車輛駕駛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的責任。","增訂":"第八條　（車輛駕駛人責任）\n\n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及確保安全駕駛及操作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受到傷害。"},{"說明":"闡明行人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時所應盡的責任。","增訂":"第九條　（行人責任）\n\n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必須遵守法令，盡力維護自身安全，並不對陸上交通構成威脅。"},{"說明":"為落實促進交通安全之目的，國人、企業及社會團體應積極配合國家與地方政府之相關政策與措施。","增訂":"第十條　（全民交通安全責任）\n\n事業、團體及個人均應遵守法令，並配合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不同領域與主管機關，各行政機關制定政策或法令，必須注意是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以求完備。","增訂":"第十一條　（政策法令應考量道路交通安全）\n\n各級政府在制（訂）定政策或法令時，應注意是否有助於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政策或措施需要適當經費支應；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鼓勵運輸業者導八安全相關軟硬體設備，政府可透過金融措施給予財務上的支持。\n\n二、道路交通安全至關重要，政府應核實編列充足經費。\n\n三、交通部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有「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交通部應於本法實施後，重新檢討各項比率及優先支用項目，除支用於執法面以外，也能用於工程面及教育面之道路交通安全等各項改善措施及方案。","增訂":"第十二條　（財政與經濟）\n\n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政策或措施，應規劃並提供適當的財政與金融相關政策或措施。\n\n各級政府應充足編列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n\n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罰鍰收入，應訂定相當比例使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代表政府就影響國人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以利立法院之監督，並負起相關責任。","增訂":"第十三條　（向立法院報告義務）\n\n行政院院長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以下事項報告，並公布之：\n\n一、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二、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措施計畫、交通安全措施概要。\n\n三、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行政院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說明":"道路交通環境經緯萬端，對於人、車、路三要素必須不斷改善，並有適當措施。而行人包含幼童及身心障礙者等多元個體，考量其知識能力之限制，必須特別注意對行人的保護。","增訂":"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環境）\n\n政府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分別採取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合理化道路交通規則及管理等措施。\n\n中央政府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應制定道路交通相關工程設計規範，且謀求不斷改善之措施。\n\n政府採取前二項規定措施時，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說明":"錯誤的用路行為將會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各級政府應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國人對安全之價值判斷與行為模式，不僅要知，更應身體力行。","增訂":"第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n\n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政府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政策，推動包括各級學校、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n\n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政府應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相關措施。\n\n政府對於從事前項推行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非政府組織等，應予獎勵或補助。"},{"說明":"一、車輛駕駛人是驅動車輛的角色，而車輛種類與道路環境複雜，駕駛人必須接受適當之教育以獲得駕駛車輛的資格，且需要有檢核機制，以確保駕駛人有正確駕駛車輛。因工作所需而駕駛車輛的駕駛人必須有良好的工作條件，政府須提出合理工作條件讓事業得以遵守。\n\n二、汽車運輸業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宗，交通部應落實對九大汽車運輸業之管理，並應提升對於運輸業肇事之課責，以強化運輸業自主管理。","增訂":"第十六條　（駕駛人及運輸業者）\n\n政府為確保車輛之駕駛與操作安全，應採取加強駕駛人足以面對真實情境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化駕駛人資格、改善駕駛人管理、提升駕駛人工作條件等措施；並應定期辦理汽車運輸業評鑑，落實汽車運輸業之管理。\n\n前項教育主題至少應包含事故防制及處置、保障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兒童、長者及殘障者）交通安全、路權及防禦駕駛觀念等。\n\n汽車運輸業事業應落實自主管理措施，教育所屬職業駕駛人員確實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說明":"車輛構造、材料及製造方式等相關技術日新月異，政府需規範最新安全標準與檢查方式，俾供車輛製造廠遵守並進行車輛研發與製造以確保車輛安全性。","增訂":"第十七條　（車輛安全）\n\n政府為確保車輛之安全性能，應採取提升車輛之構造、設備及裝置等各項安全標準，並加強安全檢查等措施。"},{"說明":"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通常來自於不正確的用路行為或駕駛行為，為降低用路人違規機率，應針對違規狀況予以取締、處罰。","增訂":"第十八條　（違法取締）\n\n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秩序，應採取道路交通取締等措施。"},{"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交通安全計畫"},{"說明":"一、道路交通事故種類繁多，當下亦可能發生二次事故，並對民眾生活有莫大影響。因此，當事故發生時，應有適當措施處理事故，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危害。\n\n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傷者，可能面臨地處偏遠或傷勢嚴重必須緊急處置的狀況，因此必須充實適當之救護設施或制度。","增訂":"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及緊急救護）\n\n政府為妥適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建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等措施。\n\n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者之急救，應採取充實緊急救護及救援設備、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改善等措施。"},{"說明":"一、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其遺族）之損害賠償，有必要建立相關制度並得以輔導之，以減少爭議。\n\n二、用路人的風險意識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有甚大影響，透過保險制度可提升用路人風險意識。","增訂":"第二十條　（行政院交通安全實施計畫）\n\n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包括其遺族）之損害賠償，應採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制度化保障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輔導等措施。\n\n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妥適規劃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等措施，以降低交通事故之危害。"},{"說明":"一、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透過學術與實務工作整合各種相關議題。為能夠採用科學方法解決安全問題，應積極建立相關試驗研究制度、促進研究開發。\n二、道路交通事故因複雜，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其筆因亦會隨之演進，須有對應的研究調查，方能瞭解肇因，進而提出改善對策。\n\n三、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在不影響民眾與國家權益的情況下，應盡量整合及開放道路交通安全與事故之相關資訊。\n\n四、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整合與公開包含資料格式統一與交換機制訂定，為推廣資料應用，應建立資料統一格式與資料交換標準。","增訂":"第二十一條　（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n\n政府應建立相關試驗研究制度、促進研究開發並普及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必要措施，以促進相關之科學技術發展。\n\n政府應採取相關研究調查等必要措施，以明確道路交通事故之肇因及改善方法。\n\n政府應採取精進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統計數據資料之蒐集、彙整與應用之必要措施，並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等必要資訊，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經緯萬端，必須整合科學技術、行政管理及國家資源，並調和民眾意向，方得以順利推動因此，政府得聘請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使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更週詳。","增訂":"第二十二條　（諮詢專家團體及共同推動）\n\n政府為推動本章各項基本政策，得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民間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說明":"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扮演擬定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角色，並協調各部會落實政策。","增訂":"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行政院應設行政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並設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至少每四年訂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並推動實施。\n\n二、審核、規劃、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重要設施。\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直轄市長、縣（市）長、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行政院定之。"},{"說明":"地方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議題必須逐年改善，且需要有其一致的目標與策略，故需設置專職人員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之計畫擬定與評估檢討業務。","增訂":"第二十四條　（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n\n直轄市、縣（市）設地方道路交通地方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並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訂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執行估檢討業務，並推動實施。\n\n二、審議規劃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綜合措施，並推動實施。\n\n由直轄市長、縣（市）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相關局處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四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在不同行政管轄間有需要協調的狀況，中央應扮演居中協調角色，並督導考核地方的執行成效。若地方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而需要資源協助時，中央得以提供必要的輔導及補助。","增訂":"第二十五條　（中央及地方關係）\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應協調、督導及考核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職掌事務成效。\n\n中央政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補助。"},{"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說明":"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是一個需要長期進行且有妥善規劃的業務。一個長期發展計畫得以讓各行政機關有適當的依循，得以據此發展各主管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計畫。","增訂":"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發展）\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訂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並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依據本法第二章基本政策，擬定關於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性及長期性之施政大綱。\n\n二、除前款規定事項外，其他關於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說明":"各部會應依循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訂定每年度的具體可實行的推動計畫，讓地方政府得以依循訂定地方所需的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二十七條　（部會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n\n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每年應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年度必須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並做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準則。"},{"說明":"地方政府為能夠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必須依循中央及部會所公布的發展計畫與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的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增訂":"第二十八條　（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n\n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每年應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說明":"當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時，中央或地方之道安會報為求安全改善，可向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增訂":"第二十九條　（資料取得及要求協助）\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為執行所掌業務，得向相關行政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本法確定後，各級政府須據此檢討相關法令，以符合相關基本政策。","增訂":"第三十條　（相關法規修正）\n\n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各級政府應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說明":"明定本法推動之關鍵績效指標，最終應於十年內達到接近歐洲與日本之道路交通安全標準。","增訂":"第三十一條　（政策目標）\n\n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全國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應降至十人以下；十年內應降至五人以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n\n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2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