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2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0/LCEWA01_100710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0/LCEWA01_100710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羅美玲","林宜瑾","吳琪銘","王美惠","鄭運鵬","蔡適應","林楚茵","陳培瑜","陳歐珀","陳素月","蔡易餘","張宏陸","湯蕙禎","陳秀寳","張廖萬堅","陳亭妃","賴瑞隆","陳明文"],"mtime":"2024-01-18T14:09: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05","last_time":"2023-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780號","laws":["01518"],"提案編號":"20委1003478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蘇震清等20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有關稅務文書之寄存送達規定，現行僅有證券交易稅條例有特別規定，對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已無寄存送達之相關條文。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規定予以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涉及寄存送達規定，於96年間修法刪除，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n二、有關其他稅法涉及寄存送達部分，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70年間修正刪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前段於69年間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68年間修正刪除、房屋稅條例第十七條於81年間修正刪除、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於102年間修正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n\n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n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2","說明":"一、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繳款書之行為屬行政處分，若繳款人拒絕接收，應宜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因此本條例似乎無需再次規定，以減少稽徵實務上之困擾和徵納雙方之爭議，爰刪除第二項規定。\n\n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修正":"第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n\n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2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