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鄭麗文","孔文吉","萬美玲","吳怡玎","陳以信","李德維","林思銘","林文瑞","謝衣鳯","陳雪生","游毓蘭","魯明哲","王鴻薇","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mtime":"2024-01-18T14:03: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43號","laws":["01829"],"提案編號":"20委1003504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近期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且外洩之個人資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進而損害當事人權益。故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賦予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之明確法源依據實有必要。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需監督之對象廣泛、監督職權複雜且涉及公權力行政事項，採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擔任該法主管機關，以完善《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n二、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裁罰方式，並藉由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之重視。","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就個人資料之保護而言，除應以法律明確訂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要件外，應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前述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中，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為重要之關鍵制度。此一獨立監督機制之目的，在於確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者，均符合本法規定（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參照）。考量本法需監督之對象廣泛、監督職權複雜且涉及公權力行政事項，採設置統籌性之獨立監督機關，擔任本法主管機關，以完足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有關該獨立監督機關之組織，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另以法律定之。\n\n三、第二項增訂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修正":"第一條之一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n\n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現行":"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3","說明":"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考量第四款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情形，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爰將第四款分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修正渠等情形之裁罰方式，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又為加強督促違反上開義務之行為人儘速改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就屆期未改正者，加重處罰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一百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