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吳斯懷","萬美玲","林文瑞","鄭麗文","陳雪生","鄭正鈐","游毓蘭","馬文君","張其祿","吳怡玎","林思銘","王鴻薇","高金素梅","陳琬惠","翁重鈞"],"mtime":"2024-01-18T14:0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67號","laws":["01176"],"提案編號":"20委10035067","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且著作內容多為藝文性質，無論是目的上還是本質上，都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特擬具「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皆為藝文性質。\n二、本法之主管機關，最早為內政部，後改為經濟部。學者對此多有質疑，認為經濟部或能「促進產業發展」，但其政策導向未能在商業與文化之間取得平衡，恐有所偏頗，無法發揮「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具有不利於「國家文化發展」的隱憂。\n三、著作權雖然是智慧財產權，但比起商業，其性質更貼近文化，也是文化權的一環。在文化基本法通過施行的現今，基於國家整體文化政策考量，應該重新思考著作權的定位與體系，包括其解釋與適用，是時候揚棄過去以經濟掛帥，僅有商業考量的陳舊思維。\n四、基於本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內容多為藝文性質，無論是目的上還是本質上，都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本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貫徹國家整體文化政策。","對照表":[{"law_id":"01176","law_name":"著作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著作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n\n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1176:01176:2003-06-06-修正:3","說明":"一、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皆為藝文性質。\n\n二、本法之主管機關，最早為內政部，後改為經濟部。學者對此多有質疑，認為經濟部或能「促進產業發展」，但其政策導向未能在商業與文化之間取得平衡，恐有所偏頗，無法發揮「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具有不利於「國家文化發展」的隱憂。\n\n三、著作權雖然是智慧財產權，但比起商業，其性質更貼近文化，也是文化權的一環。在文化基本法通過施行的現今，基於國家整體文化政策考量，應該重新思考著作權的定位與體系，包括其解釋與適用，是時候揚棄過去以經濟掛帥，僅有商業考量的陳舊思維。\n\n四、基於本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內容多為藝文性質，無論是目的上還是本質上，都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本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貫徹國家整體文化政策。","修正":"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