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楊瓊瓔"],"連署人":["鄭麗文","孔文吉","吳怡玎","游毓蘭","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陳以信","鄭正鈐","林思銘","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傅崐萁","陳雪生","張其祿"],"mtime":"2024-01-18T14:03: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70號","laws":["04819"],"提案編號":"20委10035070","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明定定額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該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超過23年，期間國家經濟成長和物價波動，勞工基本薪資也經歷多次調整，然而公費助理補助費這23年來未曾調整，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非補助性質。為維護公費助理權益，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勞工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後，即未再修正，期間勞工基本薪資、軍公教人員待遇、國內物價及經濟成長經歷數次修正，都是增加薪資趨勢。\n二、本修法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並明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經費編列數額，以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將助理補助費予以地方議會編列總額，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n\n二、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參考現行立法院助理費相關規定，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各縣市議會應每年編列每一議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補助費。公費助理與議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之。\n\n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總額，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