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鍾佳濱","莊瑞雄","王美惠","蔡易餘","何欣純","張廖萬堅","許智傑","蔡適應","羅美玲","陳秀寳","林楚茵","賴惠員","吳琪銘","羅致政","洪申翰","湯蕙禎","莊競程"],"mtime":"2024-01-18T14:03: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89號","laws":["01741"],"提案編號":"20委1003508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因近期多起學生受不當管教而尋短發生憾事，然查我國基本教育法並未將不當管教入法，為使不當管教能以法律位階規範，並保障學生於校園中之人格發展權、身體自主權，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中僅規範體罰與霸凌，然而會影響學生人格發展權與身體自主權之行為亦包含不當管教，近日多起學生尋短事件更凸顯出不當管教於校園中防不勝防，因此將於本法中除體罰與霸凌外增加不當管教，以維護學生在校園中之基本權利。\n二、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所揭示之兒童須受保障之權利包含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要求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措施保障其權利，而我國透過制定施行法之方式將該公約國內法化，兒童權利公約制定施行法中明訂，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權利具國內法律效力。\n三、綜上所述，鑑於近日多起學生權利受侵害所生之憾事頻繁，認為有修法之必要，故提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11-10-25-修正:8","說明":"一、近日我國多起學生尋短事件，原因多與受長期霸凌或不當管教有關，查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中，僅針對體罰與霸凌行為，並未規範不當管教。\n\n二、按教育部所定義之管教內容認為，其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並未說明教師可基於輔導管教學生而為羞辱、排擠、嘲諷等不當管教之行為。\n\n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及應以一切適當之立法措施，保障兒少權利，我國兒童權利公約制定施行法亦明文規定，該公約所揭示之各項權利皆具我國法律效力，為促進學生在校權利獲得充分保障，故將不當管教明定於此。\n\n四、原條文第五項僅針對霸凌行為之相關事宜進行規範，故增訂不當管教之相關事宜亦須透過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作為，以維護學生權利。","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之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第二項霸凌行為及不當管教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