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鍾佳濱","王美惠","莊瑞雄","蔡易餘","李昆澤","何欣純","張廖萬堅","許智傑","羅美玲","陳秀寳","林楚茵","吳琪銘","羅致政","洪申翰","湯蕙禎","莊競程"],"mtime":"2024-01-18T14:0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90號","laws":["02518"],"提案編號":"20委10035090","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有鑑於汽機車駕駛人或同車乘客於汽機車行駛中貪圖方便直接向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亦危害行車安全，因民眾藉由行車紀錄器檢舉，地方政府環保局礙於無法直接認定車主為實際汙染行為人而無法舉發。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是以實際汙染行為人為裁罰對象，針對行駛中車輛的駕駛人丟棄廢棄物行為，可用車輛車號作連結，再推斷車主是行為人而予以開罰；對於駕駛人以外的乘客丟棄廢棄物的行為，與車輛所有人難以認定為同一人，故無法逕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對象，又無其他實際行為人資料，故難以舉發。\n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本項次，藉以有效嚇阻之目的及改正民眾亂丟垃圾之惡習。","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鑒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是以實際汙染行為人為裁罰對象，針對行駛中車輛的駕駛人丟棄廢棄物行為，可用車輛車號作連結，再推斷車主是行為人而予以開罰；對於駕駛人以外的乘客丟棄廢棄物的行為，與車輛所有人難以認定為同一人，故無法逕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對象，又無其他實際行為人資料，故難以舉發。\n\n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本項次，藉以有效嚇阻之目的及改正民眾亂丟垃圾之惡習。","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n\n汽機車於行駛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行為人或汽機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