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鄭正鈐","溫玉霞","曾銘宗","賴士葆","楊瓊瓔","吳斯懷","游毓蘭","馬文君","鄭麗文","洪孟楷","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徐志榮","陳雪生"],"mtime":"2024-01-18T14:04: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95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3509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我國黃牛票之亂象猖獗，已嚴重損害民眾參與及觀看體育競賽及活動之權益，如112年之棒球經典賽、美國NBA知名球星霍華德之球賽等，相關賽事門票皆有黃牛炒高價格，然當前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開罰，其罰責明顯過輕，難以有效遏阻販售黃牛票之情形，實有修法之必要，為保障民眾參與或觀看體育競賽或活動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之處罰，並增訂吹哨者及獎勵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黃牛票之亂象猖獗，已嚴重侵害民眾參與及觀看體育競賽及活動之權益，如112年之棒球經典賽、美國NBA知名球星霍華德之球賽等，相關賽事門票皆有黃牛搶購大量門票並炒作價格，以致民眾須花費更高之金額才能前往觀看相關賽事，然當前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罰責與其收益顯不相當，難有效嚇阻黃牛。\n二、此外，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然當前黃牛票猖獗，政府顯未能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且長期以往，將降低民眾參與或觀看體育競賽或活動之意願，不利運動產業之發展，實有修法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保障民眾參與或觀看體育競賽或活動之權益，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之處罰，並增訂吹哨者及獎勵制度，以期藉此遏阻黃牛之亂象。","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國民體育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增訂第一項，以保障民眾進用運動賽事、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n\n三、此外，我國黃牛票之亂象猖獗，已嚴重侵害民眾參與及觀看體育競賽及活動之權益，如112年舉辦之棒球經典賽、美國NBA知名球星霍華德之球賽等，相關賽事門票皆有黃牛搶購大量門票並炒作價格，以致民眾須花費比原價更高之金額才能觀看相關賽事，然當前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罰責與其收益顯不相當，難有效嚇阻黃牛，爰增訂第二項，針對運動賽事票券加價轉售之行為裁罰，其行為人具「圖利」之主觀要件，處以其票券之五十至一百倍之罰鍰；另本項所稱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其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進行計算。\n\n四、因黃牛常利用大量假帳號或外掛程式、軟體快速搶購大量票券，將影響民眾購票之權益，然以電腦程式購票，係為不正當方式搶購，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已構成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增訂第三項，若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當方式購買相關運動賽事票券，以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以刑罰。\n\n五、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票之決心，爰增訂第四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黃牛之行為，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運動賽事、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二十倍至一百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兩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加強稽查黃牛票之力度，爰增訂第一項，民眾得檢具證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前條販售黃牛票之行為，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窗口或報案專線，供民眾檢舉。\n\n三、另為保護檢舉人及鼓勵檢舉成功之民眾，爰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以保密，另對查證屬實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以期藉此鼓勵民眾一同維護運動賽事票券市場。\n\n四、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前條之行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檢舉人。\n\n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