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賴士葆","鄭麗文","溫玉霞","楊瓊瓔","曾銘宗","陳雪生","馬文君","吳斯懷","洪孟楷","翁重鈞","孔文吉","徐志榮","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mtime":"2024-01-18T14:04: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96號","laws":["02901"],"提案編號":"20委1003509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為保存台灣歷史記憶與先民傳統智慧之重要工作，然普遍民眾較不熟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及傳承之重要性，且有部分保存者年歲已高，使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傳承工作更加困難；另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出資贊助辦理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享有稅捐優惠。惟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卻未享有稅捐優惠，顯不合理，亦不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為加強對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加強推廣及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活動，並增訂對捐贈及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之稅捐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為保存台灣歷史記憶與先民傳統智慧之重要工作，然普遍民眾較不熟悉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及傳承之重要性，且有部分保存者年歲已高，將使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傳承工作更加困難，實有必要加強推廣，使民眾更加了解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之重要性。\n二、此外，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出資贊助辦理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然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卻未能享有稅捐優惠，顯不合理，亦不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n三、綜上所述，為加強對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及維護工作，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加強推廣及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活動，並增訂對捐贈及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之稅捐優惠。","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3","說明":"鑒於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為保存台灣歷史記憶與先民傳統智慧之重要工作，然普遍民眾較不了解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傳承之重要性，且有部分保存者年歲已高，將使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傳承工作更加困難，實有必要加強推廣讓民眾更加了解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之重要性。爰於條文增訂鼓勵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推廣活動。","修正":"第十二條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及推廣，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並鼓勵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廣活動。"},{"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n\n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16-07-12-全文修正:110","說明":"一、現行本法第一項規定，出資贊助辦理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享有稅捐優惠，然出資贊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卻未能享有稅捐優惠，顯不合理，亦不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爰增訂第二項，增訂出資贊助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紀錄、建檔、傳承、推廣或活化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準用前項規定，以期藉此協助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n\n二、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配合增定之第二項，修正本項文字。","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n\n出資贊助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紀錄、建檔、傳承、推廣或活化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準用前項規定。\n前二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二項修復、再利用、管理維護、紀錄、建檔、傳承、推廣或活化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