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楊瓊瓔","孔文吉","鄭麗文","吳斯懷","洪孟楷","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曾銘宗","馬文君","陳雪生","鄭正鈐","徐志榮","溫玉霞","賴士葆"],"mtime":"2024-01-18T14:04: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97號","laws":["02418"],"提案編號":"20委10035097","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廢止，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及第1030124618號公告規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第七條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及勞動部管轄，然現行「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卻尚未調整，實有修改之必要，爰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文化部及勞動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4","說明":"因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已廢止，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條文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爰配合將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9","說明":"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廢止，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及第1030124618號公告規定，本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及文化部管轄，爰配合修正文字。","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文化部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