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01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0: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邱議瑩","陳素月","何欣純","陳歐珀","林俊憲","王美惠","莊瑞雄","許智傑","李昆澤","賴品妤","張宏陸","黃世杰","羅美玲","洪申翰","陳亭妃"],"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098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5098","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網路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其受害金額日益攀升已占國內詐騙受害金額多數，且多數透過網路廣告平臺商如Google、Meta、Yahoo等途徑流竄，日前行政院研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相關議題精進會議亦決議以落實網路廣告實名制為目標，建立檢舉下架之法源依據，以防堵詐騙廣告、增加源頭打擊詐欺犯罪能力。為落實該政策方針，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鑒於近年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持續增加，為加強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擬修正以下內容：\n一、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修正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n二、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不得違反事項。（修正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n三、明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時，應載明或敘明該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會其他資訊，落實實名制。（修正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n四、明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反前三項致他人受詐害而有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及其除外事由。（修正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四項）\n五、為便於追查不法網路詐騙廣告，爰要求受委託刊登或播送之業者應保留委託人之資料，並配合政府機關調查提供。（修正草案第七十條之二）\n六、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刑事責任。（修正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n七、明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之行政裁罰。（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三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相關商品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顧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行為。\n\n三、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廣告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爰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應禁止之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之態樣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之情事。\n\n四、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鑒於數位科技普及，爰於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所定「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n\n五、考量誤導投資人之不實廣告大量出現與受託刊登或播送廣告之平臺提供者等事前審查機制是否完整有關，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倘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惟為縮小對媒體行為之影響，且參酌實務上投資詐騙廣告多出現於網路，爰聚焦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n\n六、為促使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爰於第五項明定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於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責任之情形。","修正":"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事業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以下之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n\n四、引用或偽造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陷入確定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產業、媒體、影視音、其他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或機構、法人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n\n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n\n二、經司法警察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三、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違法刊登或播送廣告得以追溯廣告刊登者，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增訂接受委託刊登前條廣告之業者，應保留委託刊登或播送廣告者之資訊，以備主管機關、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修正":"第七十條之二　接受委託刊播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證券相關商品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應自刊播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司法或警察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law_content_id":"01652:01652:2004-06-11-制定:125","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n\n二、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物事業者，違反草案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定明違法行為之刑事責任。","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n\n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時，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除依該條第五項規定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外，亦應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鍰。\n\n三、明定拒絕配合主管機關、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即違反第七十條之二之罰則。","修正":"第一百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知有違法情事未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二、違反第七十條之二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主管機關、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