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0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9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2590000"}],"議案名稱":"「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0: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昆澤","賴瑞隆"],"連署人":["何欣純","鍾佳濱","張廖萬堅","陳秀寳","邱議瑩","林宜瑾","吳玉琴","黃世杰","賴品妤","陳靜敏","林靜儀","洪申翰","羅美玲","吳琪銘","羅致政","蘇巧慧"],"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101號","laws":["02014"],"提案編號":"20委1003510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等18人，為維護鐵路相關重要站、場設施或設備正常運作，保障鐵路運輸之安全性。爰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鐵路相關重要站、場設施或設備，及其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之危害行為，增訂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之三增訂刑罰規定，爰將本條所定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修正為「依法移送偵辦」，俾期周延。（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n二、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上限，調整危害行車安全行為之罰鍰金額上限。（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n三、增訂對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之刑責，並定明加重結果犯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二）\n四、增訂對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之刑責，並明訂加重結果犯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三）","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八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n\n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1978-07-14-全文修正:75","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二，業於刑法規定外，增訂第一項所定行為之刑責，爰參考氣象法第二十七條及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八條，將第一項「依刑法處理」修正為「依法移送偵辦」，並酌作文字修正，俾期周延。\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十八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其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n\n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現行":"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n\n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n\n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n\n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2","說明":"參考民用航空法所定相關妨害飛航安全規定之罰鍰金額上限，爰調高罰鍰之金額上限。","修正":"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n\n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n\n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n\n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針對於破壞、損壞鐵路設備犯罪行為者，雖已定有相關處罰規定，惟考量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為維持鐵路運輸之重要資產，影響國家安全及旅客安全甚鉅。參考刑法相對應條文所定刑責，訂定相關規範，爰參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訂定第一項。\n\n三、考量關鍵基礎設施遭破壞之結果可能較為嚴重，爰於第三項定明各類加重結果犯之處罰。\n\n四、另為使保護目的更加周全，爰於第四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未遂犯之處罰。","修正":"第六十八條之二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亦有遭受虛擬侵害行為之可能，爰參考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點腦使用罪」規定，對於核心資通系統之侵害行為態樣，包括入侵、干擾、取得、刪除或變更等行為，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n\n三、考量關鍵基礎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遭破壞之結果可能較為嚴重，爰於第三項定明各類加重結果犯之處罰。\n\n四、另為使保護目的更加周全，爰於第四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未遂犯之處罰。\n\n五、本條所稱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n\n六、有關第一項及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所定「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範圍，另於第五項定明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俾期明確，並保留未來依事實需要檢討修正公告之彈性。","修正":"第六十八條之三　對於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