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57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9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9680000"}],"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0: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昆澤","賴瑞隆"],"連署人":["林宜瑾","何欣純","鍾佳濱","邱議瑩","張廖萬堅","陳秀寳","吳玉琴","黃世杰","賴品妤","蘇巧慧","羅致政","洪申翰","林靜儀","羅美玲","陳靜敏","吳琪銘"],"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102號","laws":["02031"],"提案編號":"20委1003510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等18人，保障飛航安全，避免飛航系統遭受實體或虛擬侵害，爰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新增以實體或虛擬手段，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方式造成飛航安全危害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訂定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飛航安全相關罰則，並針對釀致災害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二、訂定危害涉及飛航安全相關之核心資通安全設備罰則，同時將製作專供犯罪使用之電腦程式一併入法，並針對釀致災害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飛航安全相關罰則，並針對釀致災害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訂定危害涉及飛航安全相關之核心資通安全設備罰則，同時將製作專供犯罪使用之電腦程式一併入法，並針對釀致災害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對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前兩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5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