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mtime":"2024-01-18T14:04: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55號","laws":["01183"],"提案編號":"20委1003525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黃牛亂象已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增訂運動競賽票券及其他非經主辦單位授權販售之票券，轉售或代購圖利者之處罰；並增訂第六款代人於醫療院所代掛號之處罰規定，以周全本條對於黃牛行為之處罰。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近來黃牛亂象引起社會及政府重視，檢討修法，而對於運動競賽部分尚未納入修法，引此在本條文第二項，增加運動競賽票券不得轉售購圖利。並為避免掛一漏萬，增加其他非主辦單位授權之票券，任何加價販售一律視為黃牛行為，均不得轉售圖利。\n二、另針對近期為了搶大醫院及名醫看診名額，衍生代掛號的亂象，甚至開出4,000元代排高價仍然非常搶手，使醫生名額被收費代掛號業者搶光，增添一般民眾掛號看診困難與不公平，因此增訂第六款規定，以遏止此種干擾醫療及求診秩序之黃牛行為。","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一、修正第二款及新增第六款。\n\n二、近來黃牛亂象引起社會及政府重視檢討修法，而運動競賽部分尚未納入修法，爰於第二項規定，增列運動競賽票券，並增加其他非主辦單位授權販售之票券，均不得轉售圖利。\n\n三、針對醫療院所及名醫看診所衍生代掛號的亂象，導致醫生掛號名額被收費代掛號業者搶光，增添一般民眾掛號看診困難與不公平，因此增訂第六款規定，以遏止干擾醫療及求診秩序之黃牛行為。","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運動競賽票券或其他非經主辦單位授權販售之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機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n\n六、收取費用於醫療院所代人掛號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