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法人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張廖萬堅","王美惠","湯蕙禎","蘇治芬","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賴惠員","黃世杰","劉建國","蔡適應","吳玉琴","吳琪銘","何志偉","陳素月","林淑芬","蔡培慧","邱泰源","黃秀芳","郭國文","陳瑩","陳明文"],"mtime":"2024-01-18T14:04: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61號","laws":["04690"],"提案編號":"20委10035261","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有鑑於行政法人法未明訂行政法人之董（理）監事不得由具外國國籍者擔任，然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其董（理）監事應比照公職人員不得由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惟若有特定之行政法人因其業務性質而需有具外國國籍者任董（理）事，亦應以其組織之設置法律授權准許。爰擬具「行政法人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90","law_name":"行政法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人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n\n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n\n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n\n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n\n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690:04690:2011-04-08-制定:7","說明":"一、查行政法人法並未就行政法人之董（理）監事之國籍做限制，顯與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性質不符，應比照國籍法第二十條限制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相關規定，排除具外國國籍者擔任行政法人之董（理）監事。\n\n二、若有特定之行政法人因其業務性質而有必要由具外國國籍出任董（理）事，仍應准許，且應於其組織之設置法律中明訂之。\n\n三、縱因業務性質有必要由具外國國籍者出任董（理）事，基於行政法人之公共性，仍不應准許其擔任董事長。\n四、組織之設置法律中應就具外國國籍者之董（理）事人數設定上限。","修正":"第五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n\n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n\n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n\n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n\n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董（理）事、監事。惟於各該行政法人組織法中規定具外國籍者得擔任董（理）事者，不在此限。\n依前項而於組織法規中訂定得由具外國國籍者擔任行政法人董（理）事之行政法人，具外國國籍者仍不得擔任董事長。且具外國國籍者之董（理）事須定人數上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