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3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2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00000"}],"議案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8: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邱志偉"],"連署人":["吳秉叡","沈發惠","賴惠員","吳玉琴","羅美玲","張廖萬堅","林宜瑾","黃國書","王美惠","陳歐珀","湯蕙禎","吳思瑤","莊競程","陳靜敏","鄭運鵬","賴品妤","江永昌","高嘉瑜","蔡培慧"],"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63號","laws":["02816"],"提案編號":"20委1003526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邱志偉等23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落實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安全，爰參酌世界各國之核能安全管理相關經驗及規範，由行政院設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爰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之相關權責及業務等相關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16","law_name":"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說明":"一、明定本會之權限及職掌。\n\n二、參酌《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明定本會之權限及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n\n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n\n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n\n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管制及規範制定。\n\n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n\n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n\n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n\n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說明":"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獨立機關採合議制之成員組成，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核能安全委員會調整為三級機關，爰委員人數規劃為五人至七人，並於第二項明定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等相關事項。\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獨立機關採合議制之成員組成，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與程序，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並為專任職。其餘委員則由行政院長從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另於第六項明定委員免職等規定及程序。\n\n三、第四項明定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及出缺之重新任命期限，又委員之產生採交錯制，按交錯任期制係為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爰規定第一屆委員中有二人任期為二年，以利會務之運作。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四、第五項明定委員之專長以具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者擔任，以利監督核能安全管制相關業務。另為使本會能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增訂":"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n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兼任委員三人至五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n\n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二位委員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n\n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說明":"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職權代理制度，以利管制監督業務之執行。","增訂":"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說明":"委員會議為本會之決策機制，爰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明確委員會會議之權責。","增訂":"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n\n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n\n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n\n四、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n\n五、委員提案之審議。\n\n六、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之運作及主席產生方式，第三項則明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團體與會，說明及提供意見，以利管制業務之執行。\n\n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作成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以發揮合議制之效能。\n\n三、本會依法具獨立、專業行使職權之性質，為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明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供民眾檢視。","增訂":"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n\n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n\n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說明":"明定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說明":"明定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八條　本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說明":"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增訂":"第九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一、本會因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業務特性及專業需要，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採聘任方式進用，爰為本條規定。\n\n二、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增訂":"第十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掌握本會之員額編制，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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