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黃世杰","沈發惠","吳思瑤","洪申翰","林宜瑾","邱議瑩","林楚茵","林靜儀","何欣純","陳秀寳","莊瑞雄","莊競程","趙天麟","王美惠","湯蕙禎","張廖萬堅","羅美玲","吳琪銘","范雲"],"mtime":"2024-01-18T14:04: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65號","laws":["04517"],"提案編號":"20委10035265","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鑒於公司法雖要求監察權應具備職權行使之獨立性，但仍普遍存在以企業內部經理人、職員或監察權行使所及之業務相關人員來擔任監察人之情事，除造成公司治理不透明外，對於利害關係人影響甚鉅，爰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強行政機關對於違法情形之裁處機制，落實公司法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人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下，為保障利害關係人所設置之原則性監督職位，並應具備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惟違反該規範之法律效果及罰鍰為何，則未見明文，使得監察人兼任公司內部職位或涉及公司利害關係業務之情形時有所聞，因法規未有明文規範裁處機制，行政機關僅能就發現的個案進行違法之通知，卻未能有進一步裁處。\n二、為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之落實，爰訂定違法之罰鍰，以落實公司法精神。","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二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law_content_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242","說明":"監察人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下，為保障利害關係人所設置之原則性監督職位，並應具備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惟違反該規範之法律效果及罰鍰為何，則未見明文，使得監察人兼任公司內部職位或涉及公司利害關係業務之情形時有所聞，為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之落實，爰新增第二項，訂定違法之罰鍰，以落實公司法精神。","修正":"第二百二十二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n\n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公司與監察人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