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01: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王美惠","陳歐珀","何欣純","吳琪銘","賴惠員","邱泰源","江永昌","莊瑞雄","湯蕙禎","吳玉琴","黃世杰","郭國文","羅美玲","莊競程","陳素月"],"first_time":"2023-05-19","last_time":"2023-05-2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7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20委1003527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環境之提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提升身心障礙者公部門進用之比例，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於民國九十六年修正，將身心障礙者公私部門進用比例調整，歷經16年，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逐步提升，且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已破百萬，並佔我國人口比例達百分之四，而勞動部108年辦理「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與103年相比，身心障礙勞動力人數已增加2萬1,771人，就業人數也增加2萬6,081人，至108年統計，全國義務機關（構）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為5萬多人，實際進用人數則突破8萬人，已超額進用2萬5,067人，顯示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大幅增加，定額進用制度逐步落實，更可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n二、考量政府部門之責任及對義務機關（構）之影響，而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勞動力人數皆有提升，故擬調整提高公立義務單位之進用人數比例，由百分之三，提高至百分之四，並與身心障礙者佔我國人口數比例相符，以增加更多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並帶動私部門推動，推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n\n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n\n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n\n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n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n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n\n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n\n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n\n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43","說明":"一、現行條文於民國九十六年修正，將身心障礙者公私部門進用比例調整，歷經16年，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逐步提升，且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已破百萬，並佔我國人口比例達百分之四，而勞動部108年辦理「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與103年相比，身心障礙勞動力人數已增加2萬1,771人，就業人數也增加2萬6,081人，至108年統計，全國義務機關（構）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為5萬多人，實際進用人數則突破8萬人，已超額進用2萬5,067人，顯示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大幅增加，定額進用制度逐步落實，更可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n\n二、考量政府部門之責任及對義務機關（構）之影響，而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勞動力人數皆有提升，故擬調整提高公立義務單位之進用人數比例，由百分之三，提高至百分之四，並與身心障礙者佔我國人口數比例相符，以增加更多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並帶動私部門推動，推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修正":"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n\n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n\n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n\n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n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n\n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n\n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n\n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n\n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