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2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8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8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6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90000"}],"議案名稱":"「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1: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74號","laws":["07184"],"提案編號":"20委10035274","提案人":["范雲","莊瑞雄","何志偉","王美惠","陳秀寳","湯蕙禎"],"案由":"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何志偉、王美惠、陳秀寳、湯蕙禎等20人，鑑於行政院已將太空產業列入「6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之一，且近年太空產業的研究突破，讓衛星研究同時具備國土安全與監測，以及與地面網路整合來提高通信頻寬與覆蓋範圍的發展性，顯示太空產業在國防安全與新興商業市場之重要地位。惟依現行法令規定，作為我國太空產業重要資產之國家發射場域及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若遭不法侵害，現行處理方式、罰則恐無法達事前嚇阻、事後適當懲處之效，對於國家法益之保護顯有不足。爰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本法對我國太空產業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適應","鄭運鵬","江永昌","吳秉叡","陳素月","沈發惠","邱議瑩","吳玉琴","羅美玲","劉建國","陳靜敏","陳瑩","陳培瑜","張宏陸"],"說明":"一、考量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太空發展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更正權責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增訂對於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及其設備、核心資通系統不法侵害之處罰，區分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類型，並分列不同犯罪態樣及危害程度，新增對應之刑罰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7184:07184:2021-05-31-制定:3","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修正第一項之機關名稱。\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國家發射場域及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包括衛星遙傳指令追蹤站及遙測影像資料接收站，為進行太空活動之重要資產，攸關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其設施、設備如遭破壞，對我國太空發展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將有重大影響，為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第一項爰參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立法體例，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該等設施或其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定明處罰之規定。\n\n三、第二項參考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體例，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責。\n\n四、第三項參考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體例，對於前二項犯罪行為，區分行為結果為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態樣，分別加重處罰。\n\n五、第四項定明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以期保護之周延。\n\n六、第五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主要設備，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主要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定主要設備，由主管機關衡酌其功能未能正常運作，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等因素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國家發射場域及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包括衛星遙傳指令追蹤站及遙測影像資料接收站之資通系統，除實體破壞外，亦有遭受虛擬侵害之可能，為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爰參照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定，對於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及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處罰之規定。\n\n三、第三項至第五項增訂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說明三至五。\n\n四、又本條所稱「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併予敘明。\n\n五、第五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核心資通系統，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十八條之二　對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由主管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並公告之；其異動時，亦同。"},{"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7184:07184:2021-05-31-制定:28","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