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7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01: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湯蕙禎"],"連署人":["何志偉","林淑芬","陳秀寳","黃世杰","鍾佳濱","王美惠","羅致政","江永昌","張廖萬堅","莊瑞雄","林靜儀","蘇治芬","陳明文","邱泰源","劉建國","陳靜敏","黃秀芳","陳瑩","陳培瑜","何欣純","邱志偉","賴惠員","洪申翰"],"first_time":"2023-05-19","last_time":"2023-05-2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7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5276","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湯蕙禎等25人，鑒於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文提到，〈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2項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釋字第801號解釋文：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n三、釋字第801號解釋理由書第11段：……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應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釋字第801號解釋文指出，「……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n\n二、釋字第801號解釋理由書第11段最後提及，「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應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