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59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941/11224029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25人、委員陳歐珀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椒華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何欣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培慧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委員游毓蘭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0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5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621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01: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曾銘宗","萬美玲","鄭正鈐","王鴻薇","孔文吉","湯蕙禎","劉建國","林德福","黃國書","張廖萬堅","陳秀寳","洪孟楷","賴香伶","林淑芬","張其祿","楊瓊瓔","林宜瑾"],"first_time":"2023-05-19","last_time":"2023-11-1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447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35447","案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鑒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2022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突破3,000人，創下近十年新高，平均每天約8.2人死於交通事故，造成超過6,300億元之社會成本損失，上述數據顯示，我國交通環境並未隨時代發展而改善。另根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統計，我國近十年事故及受傷率持續增加，亦證實交通環境明顯退步，政府應正視道路交通傷害為公共衛生議題，並努力展開持續有效之預防工作，基此，亟需相關主管機關提出因應之道。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改革措施，各國交通政策均早已提出「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交通、工程、政策等跨專業利害關係人應共同承擔責任，以建立零死亡人本城市。爰此，我國應立法明定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權責之層級，設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審核機制，並依中央與地方性質，以及長期基本計畫與年度實施計畫，分別訂定中央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以全面落實我國之交通安全體制改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達成零死亡願景，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為促進我國交通安全政策發展，落實憲法保障公平之遷徙自由，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交通事故傷害，故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與駕駛人及各類交通工具之交通安全責任，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打造用路人安全使用道路之交通環境，保障人民公平之遷徙自由及生命財產安全，降低事故風險，達到「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應確立國家與地方政府、車輛及其他交通使用者等之交通安全相關權責，特制定本法。\n\n交通安全事務，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解釋本法所用名詞，定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定義，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n\n二、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以及行駛於鐵路或專用軌道之動力車輛。"},{"說明":"闡明國家對於交通安全之責任以及具體實施義務，以交通安全法規、交通安全政策、交通安全計畫、定期公布交通安全政策白皮書與完善大眾運輸服務，促進交通平權及人民之交通安全落實，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條　（國家責任）\n\n鑒於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使命，有義務策畫綜合性之交通安全政策，並予實施。\n\n中央政府應制（訂）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策定國家交通安全政策與計畫，並推動實施之。\n\n中央政府應每年公布交通安全政策白皮書，用以公布交通事故及死傷之統計與成因分析，評估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狀況。\n\n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n\n為促進交通平權、完善大眾運輸服務，中央與地方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多元運具，完成日常生活所需之權利。"},{"說明":"闡明地方政府於交通安全目的之角色，應依據中央政府之政策以及地方實際情形訂定相關措施、法規與交通安全計畫，加以落實，並定期評估檢討道路安全狀況，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責任）\n\n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應依照中央政府有關當地交通安全政策，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自治法規與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並執行之。\n\n地方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道路安全狀況，並公布之。"},{"說明":"交通建設及活動之舉辦應顧及環境保護及交通安全，並加以落實，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五條　（交通建設及活動之舉辦應兼顧交通安全）\n\n各級政府或人民從事工程建設或舉辦活動，除考量建設經費、活動目的及環境保護外，應兼顧交通安全，以確實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權。"},{"說明":"闡明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之角色，應善盡設置與管理之責。政府補助道路與交通設施相關經費時應評估交通安全之性質，以確保交通安全之重要性，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六條　（道路與交通設施設置者責任）\n\n交通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機關，應確保交通安全並依法設置與管理相關設施，通盤考量用路人安全。"},{"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之製造、維修與銷售商，應以提升及維持車輛及相關設備安全性為目標，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七條　（車輛或零組件製造廠、銷售商與交通工具維修及保養廠之責任）\n\n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車輛或零組件製造廠、銷售商與交通工具維修及保養廠應盡力促進並維持所製造、販售或維修交通工具之結構、設備和裝置的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策。"},{"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使用者與交通運輸業者應依法確保必要措施與安全操作以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八條　（交通工具使用者義務）\n\n交通工具之使用者與交通運輸業者，必須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使用交通工具的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說明":"車輛與各類交通工具之駕駛人與運輸業者，應盡安全檢查、合法安全駕駛，以及安全相關必要義務，避免危害產生，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九條　（交通工具駕駛員責任等）\n\n交通工具駕駛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報告義務等，確保安全駕駛及操作車輛，防止自己、他人及其他用路人受到傷害，並努力確保交通工具之安全。\n\n交通運輸業者應善盡交通安全檢查義務。"},{"說明":"行人應遵守法律法規並不對其他路上交通之使用者產生危害，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條　（行人責任）\n\n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盡力防止構成路上交通之危險，善盡用路人之責任與義務。"},{"說明":"為落實促進交通安全之目的，人民、企業及社會團體應積極配合國家與地方政府之相關政策與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一條　（全民交通安全責任）\n\n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均應遵守並維護政府之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與措施。"},{"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課題涉及不同領域與主管機關，各行政機關制定政策或法令必須注意是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與此同時，交通政策及規劃亦需與區域之整體設計有所連結，確保人行空間不致限縮，達到「人本交通」之目標。","增訂":"第十二條　（政策法令應考量合宜之都市計畫與道路交通安全）\n\n各級政府在制（訂）定政策或法令時，應參酌合宜之都市計畫，並注意是否有助於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說明":"為維護交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有效，政府應積極落實交通安全法之相關法規，並依法實施維護交通安全之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三條　（確實落實交通法規）\n\n政府應落實相關法定職責，確實執行交通安全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勸導、取締、處罰，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所有用路人之通行權益。"},{"說明":"鑑於交通事故與鑑定之專業性，政府應設置具專業性與公正性之交通法庭或充足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之，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四條　（設置交通法庭）\n\n政府為確保交通事件之處理之專業性與公正性，應於法院設立處理交通事件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說明":"一、為確保交通安全有效落實，得採取財政或金融等其他必要手段，如保險或是財稅等方法落實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一項。\n\n二、我國歷年交通事故所產生之社會經濟損失超過6,300億元，顯有專款編列用於交通安全事務之必要。因此，為了交通安全目的、政策、法規與相關制度產生之罰鍰、罰金收益，或他收入如規費等，應有相當比例用於促進交通安全之相關支出，並提供交通安全政策與執法等之財源，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五條　（促進交通安全之財政手段）\n\n政府對於實施交通安全有關之措施，應規劃並提供適當的財政與金融相關政策或措施。\n\n各級政府應寬列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n\n交通安全目的所生之罰鍰、罰金，或其他收入，應有相當比例使用於改善交通安全相關支出。"},{"說明":"一、為調查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促進交通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並且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重大運輸調查工作之進行，爰訂定第一項。\n\n二、為避免重大運輸事故之發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彙整並公告重大運輸事故以及影響人民之普遍或重大交通問題，以利公眾知悉與監督，必要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政策與法規建議，以利修正並促進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六條　（重大事故獨立調查與報告）\n\n為落實重大運輸事故及系統性問題之調查與鑑定工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完成調查工作，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或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n\n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定期公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以及影響交通安全之普遍或關鍵因素。"},{"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代表政府就影響人民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報告，以利立法院之監督，並負起相關責任，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七條　（向立法院報告義務）\n\n行政院院長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以下事項報告，且公布之：\n\n一、年度交通問題及道路潛在風險之盤點情形。\n\n二、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三、交通安全措施計畫、交通安全措施概要。\n\n四、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五、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行政院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為有效推展交通安全之政策目的，並落實責任政治，地方政府首長亦應就影響該所轄範圍內人民生命安全之交通事故情況、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等重大交通安全施政方向及預算執行情形，向議會報告，以利民意之監督與負起相關責任，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八條　（向議會報告義務）\n\n直轄市、縣（市）長應每年向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提出以下事項報告，公布之：\n\n一、年度交通問題及道路潛在風險之盤點情形。\n\n二、交通事故情況報告。\n\n三、交通安全措施計畫、交通安全措施概要。\n\n四、相關預算執行報告。\n\n五、其他交通安全有關事項。\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說明":"一、參酌日本安全體系，應由行政院層級之中央政府，設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利交通安全政策之跨部會整合與推展，並制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推動交通安全相關措施，並為確保相關業務有效推動落實，應設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n\n二、為確保交通安全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具有其政策與行政高度，故應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且為確保實施可以具體反映民意之需求，有利於兼顧多元與性別觀點，爰新增第三項。\n\n三、關於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爰新增第四項。","增訂":"第十九條　（設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其掌管事務）\n\n行政院應設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並設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至少每四年訂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推動實施。\n\n二、審核、規劃、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重要綜合措施，並檢討相關交通規範，以符合時代需求與趨勢。\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長與學者專家、社會團體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和運作之必要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參酌日本安全體系，直轄市、縣（市）應設立地方層級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利交通安全政策之整合與推展，並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n\n二、並為確保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其政策與落實，參酌地方縣市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相關設置要點，應由地方首長召集。且為確保實施可以具體反映民意之需求，有利於兼顧多元與性別觀點，應納入學者專家與社會團體之代表與一定之性別比例規範，爰新增第三項。\n\n三、關於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與運作必要事項，為確保地方自治之所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爰新增第四項。","增訂":"第二十條　（設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其掌管事務）\n\n直轄市、縣（市）設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並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掌管以下事務：\n\n一、訂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實施推動。\n\n二、審議規劃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綜合措施，並推動措施落實。\n\n由直轄市長、縣（市）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相關局處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一。\n\n除本條規定外，關於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組織和運作必要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在不同行政管轄間有需要協調的狀況，中央應扮演居中協調之角色，並督導考核地方之執行成效。若地方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而需要資源協助時，中央得以提供必要之輔導及補助。","增訂":"第二十一條　（中央及地方關係）\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為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應協調、督導及考核地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執掌事務成效。\n\n中央政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地方政府需提供相關資料，作為未來道安會報之審視參考，中央政府得視其需求提供必要之輔導及補助。"},{"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說明":"一、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制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為道路交通安全之長期政策大綱，以利匯集工程、執法與交通政策之意見，爰訂定第一項。\n\n二、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擬定，應徵詢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相關行政首長與直轄市、縣（市）首長意見，並公布摘要，以利意見之交流與修正，如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變更亦同，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之編制）\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制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之全面長期策略大綱。\n\n二、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之全面計畫推動之必要事項。\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依據前項規定，擬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向所涉之行政機關首長以及直轄市、縣（市）長徵詢意見並公布摘要。修正變更時亦同。"},{"說明":"一、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擬定每年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爰訂定第一項。\n\n二、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包含該年度應採取之交通安全政策，以及直轄市、縣（市）區域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應採取計畫之基礎事項，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就所掌管事務每年制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督導各相關部會及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在該年度應採取之相關交通安全措施。\n\n二、在直轄市、縣（市）區域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於該年度指定直轄市、縣（市）採取計畫之有關事項。"},{"說明":"一、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根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訂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爰訂定第一項。\n\n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包含該直轄市、縣（市）區域道路交通安全之長期策略大綱與相關要推動之計畫，爰訂定第二項。\n\n三、每年直轄市、縣（市）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應擬訂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確保不與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衝突，爰訂定第三項。\n\n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與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時，應報請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核備，並公布摘要，確保意見交流與溝通，如需變更亦同，爰訂定第四項。","增訂":"第二十四條　（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與實施計畫）\n\n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根據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制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n\n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n\n一、該直轄市、縣（市）區域之道路交通安全綜合之長期策略大綱。\n\n二、直轄市、縣（市）區域之道路交通安全措施之必需事項之推動計畫。\n\n直轄市、縣（市）每年度進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並根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訂定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並不得與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牴觸。\n\n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計畫及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計畫，應報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核備，並公布摘要。修正變更時亦同。"},{"說明":"直轄市、縣（市）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於所轄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提出必要要求，以利由中央制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可符合地方所需，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於交通安全事項之要求）\n\n直轄市、縣（市）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於轄管範圍內道路交通安全之需要，得向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提出必要要求。"},{"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交通安全的基本措施"},{"說明":"為落實保障交通安全與交通權利之目的，國家於交通系統等措施，應落實人本交通與綠色交通，發展無障礙之公共道路交通系統及大眾運輸保障實質平等之作為，保障弱勢者之交通權利，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六條　（落實交通權利）\n\n國家於交通政策、法規、制度、系統等措施應積極落實人本交通、綠色交通之理念，保障無障礙設施道路、公共交通系統與大眾運輸系統之發展及各種運具之交通權益，並於醫院、學校、大眾運輸站點與人口密集處等必要地區積極鋪設人行道、行人徒步區等設施。"},{"說明":"為維護交通環境，政府應積極優化交通安全各項設施、規則與管制等措施，並應特別注意保護行人之相關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七條　（維護交通環境）\n\n為維護交通環境，政府應整建、發展交通安全設施，合理化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管制等措施。\n\n中央政府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應制定統一之道路交通相關工程設計、施工、簽證、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規範，且謀求不斷改善之措施。\n\n政府對於道路交通之安全，對住宅區、商店街及校園周邊地區等，採取前二項規定之措施時，應特別避免公共空間遭到占用，保障行人安全之用路權益。"},{"說明":"為利國家之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政策與標準與國際接軌，應由指定之行政機關會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定期審視國內之規範，並積極與國際條約標準等接軌，以利國際交流與符合國際標準所需，並提升交通安全，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八條　（定期檢討交通規範）\n\n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基於提升交通安全之目的，應邀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等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類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說明":"有鑑於交通安全認知欠缺，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且難以預防與反應，是故國家應積極落實並推動交通安全有關之知識與教育，配合宣傳、鼓勵民間發展有關交通安全之學校、法人、網絡、社群、非政府組織及團體，以利多元提供交通安全有關之教育內容，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九條　（落實交通安全教育）\n\n國家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應普及道路交通安全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提升全體國民交通安全知識及意識，並培育相關人才，充實與交通安全有關之必要措施。\n\n國家應發展、補助與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及活動有關之學校、法人、非政府組織等團體，並提出必要措施。"},{"說明":"一、國家應積極落實確保駕駛人安全駕駛之能力，並透過加強教育與駕照管理制度，或優化相關制度及條件等措施，提升交通安全，爰訂定第一項。\n\n二、國家應積極強化氣象、空氣品質監測、通信與資訊等必要措施，以利駕駛人安全駕駛，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三十條　（確保交通工具安全駕駛）\n\n國家確保交通工具之駕駛與操作安全，對交通工具駕駛人採取必要措施，如加強教育使其足以面對實際用路情況、合理化駕駛人資格等制度、改善駕駛或交通工具操作等管理、優化駕駛人工作條件等。\n\n國家應發展並提供交通安全相關之氣象觀測、空氣品質監測、數位網絡、通訊等必要設施及服務。"},{"說明":"國家應積極提升交通工具之安全的相關設備、標準等事項，並加強安全檢驗以確保交通工具與整體之交通安全，並參酌國際標準且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以利交通工具安全等之有關產業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一條　（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n\n國家應積極參酌國際或發達國家，提升交通工具結構、設備、裝備等安全技術標準，並加強安全檢驗等必要措施，以確保交通工具安全性，並促進相關安全產業發展。"},{"說明":"國家應積極建立交通安全之緊急救援服務系統，並完善相關設施與訓練，強化對於交通事故救援減少交通事故所產生之死傷，並提升相關急救措施，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二條　（提升緊急救助系統）\n\n為妥適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國家應建立交通事故處理、分析、鑑定程序及救急服務體系、完善急救醫療設施與人員訓練等必要措施，以加強對交通事故傷患之急救與醫療救治，必要時應有救護直升機編組，以提升交通事故之救援成效。"},{"說明":"國家應積極落實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交通事故之被害人與家屬等相關人權益，並避免其因交通事故陷入貧困，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三條　（落實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n\n國家完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保障制度，以及援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請求等必要制度與措施，以優化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其遺族）的損害賠償。"},{"說明":"國家應積極發展交通安全之科學技術發展，並促進相關事故調查措施之發展，並促進交通安全體制改善，積極落實交通事故相關之資訊公開，以利我國交通安全研究與技術之發展，並促進公民參與及監督，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四條　（促進科學技術與資訊公開）\n\n國家應建立相關試驗研究制度、促進研究開發並普及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必要措施，以促進相關之科學技術發展。\n\n國家應採取相關研究調查等必要措施，以明確交通事故之肇因及改善方法。\n\n政府應統一資料格式，並整合、公開交通事故統計等必要資訊，採取精進事故相關數據資料之蒐集與應用之必要措施，以增進人民對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說明":"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研究與發展，並促進中央與地方增進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之專業性，故除指定必要單位促進相關研究，或成立專責單位外，亦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務，以利交通安全之發展，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五條　（提升交通安全人才與知識資源）\n\n國家應指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大學或其他機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必要時得成立專責單位。\n\n國家與地方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之機關（構）、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備供諮詢與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務。"},{"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為落實交通安全，有關本法所規定事項應儘速落實或修正、廢止、或訂定相關法令，以促進交通安全政策，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交通法規。"},{"說明":"為兼顧組織與法令調整，有關本法所規定事項應儘速落實或修正、廢止、或訂定相關法令，並予以一年之寬限期，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9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