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0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02: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靜儀","邱志偉"],"連署人":["林楚茵","蔡易餘","許智傑","何志偉","陳素月","王美惠","蘇治芬","陳培瑜","趙天麟","鍾佳濱","吳玉琴","林俊憲","蘇震清","蔡培慧"],"first_time":"2023-05-19","last_time":"2023-05-2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549號","laws":["04547"],"提案編號":"20委10035549","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邱志偉等16人，有鑑於我國三、四級毒品施用年齡年輕化，按警政署資料，歷年三、四級毒品的查獲人數皆以「18歲以上24歲未滿」之青少年族群最多，其中更有1成左右為未滿18歲者，突顯青少年毒品濫用防制之重要，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雖然在109年修正毒品防制條例，並加重相關刑責。且我國三、四級毒品施用年齡年輕化，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歷年查獲人數皆以「18歲以上24歲未滿」之青少年族群最多，且有1成左右為未滿18歲者，突顯青少年毒品濫用防制之重要。\n二、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0.2公克至0.4公克，或混裝如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1%至5%計算，如以5公克以上為標準，甚至須持有數十包始構成犯罪。由於構成要件之標準過高，除查緝困難外，持有者甚至明目張膽持有、施用，且擴散至校園及社區，不利於毒品危害防制，爰此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將原本淨重五公克始得處罰的規定降低為一公克。","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13","說明":"一、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0.2公克至0.4公克，但通常會混用其他非毒品進行施用，導致須要持有數十包始構成犯罪。\n\n二、由於構成要件之標準過高，除查緝困難外，持有者甚至明目張膽持有、施用，且擴散至校園及社區，不利於毒品危害防制，爰此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將原本淨重五公克始得處罰的規定降低為一公克。","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0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