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1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林岱樺","莊競程","王美惠","趙天麟","林淑芬","蘇巧慧","林楚茵","余天","邱泰源","吳玉琴","吳思瑤","范雲","湯蕙禎","莊瑞雄","沈發惠","黃秀芳","洪申翰"],"mtime":"2024-01-18T13:52: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651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158"],"提案編號":"20委10035651","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鑒於彰化某食品大廠因大火造成人員嚴重傷亡，經查發現該廠雖有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但卻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為使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高度重視此檢查簽證或申報事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華食品彰化北斗廠大火造成嚴重傷亡，據彰化縣政府表示，工廠勞檢均合格，亦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廠方並未依規定申報，將依法開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因上限僅為三十萬元，致部分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未能高度重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故提案提高罰款。\n二、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包括：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的檢查項目，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辦理，主要項目有安全梯、直通樓梯、屋頂避難平台、防火區劃等。","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05","說明":"未完成公安檢查要勒令停業。","修正":"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n\n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n\n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n\n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n\n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n\n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n\n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n\n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n\n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n\n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n\n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1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