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1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邱泰源","莊競程"],"連署人":["林岱樺","林楚茵","湯蕙禎","莊瑞雄","余天","吳玉琴","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趙天麟","王美惠","林淑芬","劉建國","蘇巧慧","黃秀芳","沈發惠","洪申翰","李昆澤"],"mtime":"2024-01-18T13:52: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652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2521"],"提案編號":"20委1003565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泰源、莊競程等21人，鑑於違規改裝車輛日益增多，甚至更改排氣管設備引發巨大聲量製造高分貝噪音擾人，現有罰則無法產生嚇阻效力，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責，而五年內再犯或於夜間違反者則加重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二、其次，五年內再次違反及夜間違反者，均予以加重罰鍰。另參考「噪音管制法」第二條規定夜間管制噪音時段，如於夜間違規，裁罰機關得加重處罰，因此法規納入「夜間違反規定者，得提高二分之一罰則」，並當場禁止駕駛；對於機動車輛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亦提高罰鍰。","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一、現有車輛噪音檢驗辦法，車主多以原廠排氣管接受檢驗，待通過後，再行改裝排氣管上路，難以有效管理機動車輛噪音污染，若發生於深夜或清晨，影響更加嚴重，因此修法提高罰鍰，以達到有效嚇阻改裝車輛上路。\n\n二、其次，五年內再次違反及夜間違反者，均予以加重罰鍰。","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前項機動車輛所有人完成改善後，五年內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n夜間違反第一項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並當場禁止駕駛。"},{"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1","說明":"提高機動車輛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罰鍰。","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1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