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1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03: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first_time":"2023-05-19","last_time":"2023-05-2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653號","laws":["02533"],"提案編號":"20委10035653","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根據台灣急診醫學會曾針對全國急診醫護人員實施問卷調查，在所回收的366份問卷中，約有89%的醫師、73%的護理師，表示曾經遭受威脅，又分別有37%及36%的醫師和護理師，曾「實際遭受過暴力行為」的攻擊，為遏止醫暴事件，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之犯罪事由，並對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提高相關犯罪之刑責與罰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將保障「就醫安全」修正為保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設備與就醫者安全」，並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n\n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醫事人員」修正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設備與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提高行政罰鍰為「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二、第二項新增：「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之犯罪事由，並提高相關犯罪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提高犯第三項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1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