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連署人":["林淑芬","張宏陸","王美惠","林宜瑾","邱泰源","賴品妤","林岱樺","鄭運鵬","吳思瑤","莊競程","陳培瑜","陳靜敏","范雲","湯蕙禎","洪申翰","黃世杰"],"mtime":"2024-01-18T13:52: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75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35775","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等18人，為促使我國勞工就業環境更具健全，防範所遭受之各類歧視行為，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歧視事由並明確禁止雇主對勞工直接或間接之歧視，加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明定歧視行為產生之事由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然社會長期仍有「學歷歧視」之況發生，爰新增不得以學歷為歧視事由，使法規範更臻完備。\n二、考量目前勞工就業所面對的歧視，同時存有較隱匿、暗喻等不明確之間接歧視。爰將原條文中文字「歧視」修正為「直接或間接歧視」，加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說明":"一、現行法明定歧視行為產生之事由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然社會長期仍有「學歷歧視」之況發生，以致勞工遭受不合理奚落及歧視，爰修正本條文新增不得以學歷為歧視之事由，使法規範更臻完備。\n\n二、考量目前勞工就業所面對的歧視，同時存有較隱匿、暗喻等不明確之間接歧視。爰將原條文中文字「歧視」修正為「直接或間接歧視」，加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學歷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直接或間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