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5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01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4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7: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宏陸","陳歐珀"],"連署人":["林楚茵","羅美玲","陳素月","賴品妤","洪申翰","劉櫂豪","莊瑞雄","吳琪銘","李昆澤","林俊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湯蕙禎","許智傑","黃世杰","高嘉瑜","沈發惠","王美惠","蘇巧慧","賴惠員","陳靜敏","陳培瑜"],"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77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577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陳歐珀等24人，鑒於近年詐騙數量與被害人數皆逐年上升，且「假投資」為常見詐騙手法之一。為使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公開透明，抑制投資詐騙廣告之猖獗，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文限制從事廣告業務之主體、行為態樣，並要求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實名制，若違反相關規定刊播須為相關必要處置，與定明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除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外，不得從事相關廣告業務。若有從事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並為抑制近年網路投資詐騙之風氣，明定從事上述廣告時之禁止行為。（增訂條文第一項、第二項）\n二、網際網路平臺等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以下簡稱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事項，以落實廣告實名制。（增訂條文第三項）\n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於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刊登或播送廣告，應為必要之處置。（增訂條文第四項）\n四、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增訂條文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依本法規定始能經營。且現行條文第七十條亦有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於第一項訂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等行為。又「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包含廣告代理業之專業廣告業者等，限制範圍甚廣，乃明定「除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外」，始不得從事廣告相關業務。\n\n三、依據警政署統計，全般詐欺發生數與被害人數皆逐年上升，「假投資」更為常見詐騙手法之一。爰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文禁止從事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態樣，以減少投資人因信賴而受詐騙之機率。\n\n四、鑒於數位科技普及，並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爰於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其他網路傳播媒體」，係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如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而為配合後項規定，並使法條清楚、簡潔，爰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以「網路傳播媒體業者」簡稱之。\n\n五、鑒於受託刊登或播送廣告之平台提供者等之事前審查機制愈完整，誤導投資人之不實廣告出現之機率將愈小，兩者呈現負相關。且參酌實務上投資詐騙廣告多利用網路，爰於第四項限縮主體範圍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若違反前三項之規定時，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為加強上述主體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之職責，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第五項課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書另有明定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以符比例原則。","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除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委託外，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從事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類似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以下簡稱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n\n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n\n二、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三、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