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劉櫂豪","林俊憲","林楚茵","洪申翰","湯蕙禎","賴品妤","羅美玲","吳琪銘","李昆澤","何欣純","許智傑","陳歐珀","陳素月","黃世杰","高嘉瑜","沈發惠","蔡培慧","陳培瑜","王美惠","蘇巧慧","賴惠員","陳靜敏"],"mtime":"2024-01-18T13:52: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78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18"],"提案編號":"20委1003577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5人，鑒於地方政府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依法舉辦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應邀請學生代表與會，落實兒童權利，確保就學權益，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受少子化影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人數減少。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約為145.7萬人，推估118學年度將低於百萬，全國10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約為87.3萬人，112學年度為54.8萬人。學生人數減少，連帶影響辦學。國民教育法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授權地方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並規定相關專案評估及公聽會，應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等與會。\n二、惟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停辦，攸關學生權益，上述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卻未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對學生就學權益保障似有不足。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第13條規定：「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n三、國民教育法應具體落實公約對於「兒童表意權」之規定及精神，使學生對於所就讀學校遇合併或停辦之研議程序時，直接表達意見，確保就學權益。","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n\n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6-05-17-修正:5","說明":"一、我國受少子化影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人數減少。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約為145.7萬人，推估118學年度將低於百萬，全國10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約為87.3萬人，112學年度為54.8萬人。學生人數減少，連帶影響辦學。國民教育法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授權地方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並規定相關專案評估及公聽會，應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等與會。\n\n二、惟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停辦，攸關學生權益，上述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卻未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對學生就學權益保障似有不足。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第13條規定：「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n\n三、國民教育法應具體落實公約對於「兒童表意權」之規定及精神，使學生對於所就讀學校遇合併或停辦之研議程序時，直接表達意見，確保就學權益。","修正":"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n\n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