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莊瑞雄"],"連署人":["許智傑","林楚茵","洪申翰","何欣純","林俊憲","賴品妤","羅美玲","陳素月","陳歐珀","吳琪銘","李昆澤","湯蕙禎","黃世杰","高嘉瑜","沈發惠","陳培瑜","王美惠","蔡培慧","蘇巧慧","賴惠員","陳靜敏"],"mtime":"2024-01-18T13:5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79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748"],"提案編號":"20委10035779","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莊瑞雄等23人，鑒於地方政府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依法舉辦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辦理上述程序，應邀請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學生代表與會，落實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學生權利，確保就學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受少子化影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人數減少。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約為145.7萬人，推估118學年度將低於百萬，全國10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約為87.3萬人，112學年度為54.8萬人。學生人數減少，連帶影響辦學。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合併及停辦，須辦理相關專案評估及公聽會，應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等與會，復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n二、惟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停辦，攸關學生權益，上述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卻未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對學生就學權益保障似有不足。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第十三條規定：「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n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族學生未有直接表達意見之機會，對學生權益保障不足。爰此，新增第三項規定，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於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時，應邀請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及學生代表，以保障表意權及就學權益。","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n\n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20-12-29-修正:11","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我國受少子化影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人數減少。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學生人數約為145.7萬人，推估118學年度將低於百萬，全國10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人數約為87.3萬人，112學年度為54.8萬人。學生人數減少，連帶影響辦學。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合併及停辦，須辦理相關專案評估及公聽會，應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等與會，復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n\n三、惟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停辦，攸關學生權益，上述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卻未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對學生就學權益保障似有不足。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第13條規定：「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n\n四、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族學生未有直接表達意見之機會，對學生權益保障不足。爰此，新增第三項規定，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於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時，應邀請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及學生代表，以保障表意權及就學權益。","修正":"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n\n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n\n第二項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於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時，應邀請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及學生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