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林俊憲","鍾佳濱","何欣純","邱志偉","陳秀寳","余天","陳素月","羅美玲","王美惠","黃世杰","許智傑","蘇巧慧","林楚茵","湯蕙禎","張宏陸"],"mtime":"2024-01-18T13:52: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82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3108"],"提案編號":"20委10035782","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政府及國人環境保護意識抬頭，為了防止海洋資源枯竭，並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擬提高罰鍰上限，嚇阻破壞海洋環境之不法行為，俾利主管機關按個案情節依法裁罰。爰擬具「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逐漸提升，聯合國SDGs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第十四項目標是「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並防止海洋環境劣化」，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結過度漁撈和非法、未通報、未受管制（IUU）和破壞性捕撈，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時間內恢復魚群數量，至少到達依物種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產量的水準。\n二、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漁業漁產採取之限制、妨害海洋生物活動或破壞海洋環境等行為規範罰鍰金額，故為提升國人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注意海洋環境作業，避免造成破壞，爰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使主管機關可針對個案情節裁罰不同金額，以彰顯不同案件之情節輕重。","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n\n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n\n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n\n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law_content_id":"03108:03108:2013-08-06-修正:80","說明":"原先第六十五條之處罰罰鍰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然此條自91年11月26日公布修正後，即維持此開裁罰標準，而現今海洋生態在氣候變遷、人為開發的影響下，如受到人為破壞，往往難以復原。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使主管機關可以視個案情節，裁罰不同金額罰鍰，以凸顯不同個案之情節輕重。","修正":"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n\n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n\n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n\n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