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林俊憲","莊瑞雄","邱志偉","鍾佳濱","何欣純","劉建國","張宏陸","湯蕙禎","林楚茵","蘇巧慧","許智傑","黃世杰","王美惠","羅美玲","陳素月","余天","陳秀寳"],"mtime":"2024-01-18T13:52: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83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3107"],"提案編號":"20委10035783","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有鑑於台灣獨特的地理位置與地形，為全球高山密集度最高的島嶼之一，國人登山健行等遊憩活動之風氣興盛，引發我國山林人為災害不斷發生，尤以山林火災事件為主要發生之意外，為嚇阻破壞山林資源之不法行為，擬提高罰鍰上限。爰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8年來的國有林地火災統計與分析成因，有高達98.1%是人為導致，僅有1.9%是雷擊引發的林火，主要起火原因，包括亂丟菸蒂、燃燒冥紙、燃放爆竹、燃燒雜草及垃圾等，大火往往延燒數天，嚴重破壞我國珍貴森林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其中更包含許多無價之珍貴自然資源，損失及救災成本高達上億元。\n二、近年因疫情影響，國人改以國內休憩活動為主，加上台灣山林資源豐富，吸引民眾從事登山健行等遊憩活動，惟國人之山林教育尚未成熟，間接造成我國山林之資源遭受各種人為之破壞。尤以不慎使用生火之方式，致使山林大火之事件頻繁發生，惟現行對於放火及失火燒燬森林之刑責，雖可處以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為參考近年法院判決，對於失火燒燬他人森林，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易科罰金，然相對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救火費用之投入，有失衡平；另森林火災對於自然環境破壞甚鉅，直接造成生物棲地品質退化或變得零碎，並間接使得山區崩塌或發生土石流，若發生於具有高度保護價值之地區，應加重其刑罰，同時行為人應負起回復原狀之義務，以收復育山林之效。","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61","說明":"一、過去8年來的國有林地火災統計與分析成因，有高達98.1%是人為導致，僅有1.9%是雷擊引發的林火，主要起火原因，包括亂丟菸蒂、燃燒冥紙、燃放爆竹、燃燒雜草及垃圾等，大火往往延燒數天，嚴重破壞我國珍貴森林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其中更包含許多無價之珍貴自然資源，損失及救災成本高達上億元。\n\n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n\n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修正":"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n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n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n五、自然保留區。\n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n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