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26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1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60290000"}],"議案名稱":"「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0: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靜儀","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許智傑","蔡易餘","郭國文","陳培瑜","蘇巧慧","林俊憲","何志偉","趙天麟","王美惠","范雲","蘇震清","蘇治芬","鍾佳濱","余天","莊競程","賴品妤"],"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786號","laws":["02533"],"提案編號":"20委10035786","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邱泰源、莊瑞雄等19人，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基於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其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設施、設備，或其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為提供相關醫療服務之關鍵要素，對於維持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甚為重要，應確保該等設施、設備、資訊系統全時期運作不中斷。考量現行對之有不法侵害行為，依刑法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規定處理，對於該不法行為引致重大公共秩序、社會或國家安全危害時未能加重課責，保護顯有不足。為加強保護維持前揭醫療機構正常運作之關鍵設施、設備或資訊系統，宜區分不同犯罪態樣與危害程度就刑責為層級化處理，以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n二、增訂對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有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等妨害使用行為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另就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建置之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之設施或設備功能如遭破壞，將嚴重影響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為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爰增訂本條，並於第一項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前開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刑責，以彰顯其重要性。\n\n三、考量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乃國家生存及社會發展之重要基石，不得任意侵害，爰參考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體例，於第二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責。\n\n四、第三項以不法行為結果為加重處罰要件，區分致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態樣分別規定加重之刑度；又致釀成災害，指行為人對多家醫療機構有第一項及第二項行為，造成醫療業務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併予說明。\n\n五、第四項針對未遂犯定明刑責，以周延法益保護。\n\n六、另現行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旨在處罰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且有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與本條第一項旨在維護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建置之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相關硬體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適用情形不同，併予說明。","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固已規定相關妨害電腦使用行為之刑責，惟鑒於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及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醫治病人有關鍵重要性，應比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定刑責再為加重，並做層級化處理；且在犯罪行為上除既遂犯外，未遂犯亦須處罰，以彰顯保護法益，爰增訂本條。\n\n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均須使用水、電、電子病歷系統，甚至施予氧氣救治病人，其等均有資訊系統調控，一旦發生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等侵害行為，將嚴重危及資訊系統正常運作進而影響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爰於第一項定明三款侵害行為之刑責。\n\n四、行為人製作專供犯第一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醫療機構之服務對象及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恐致生嚴重損失，爰於第二項定明該等不法行為刑責並採第一項相同之刑度。\n\n五、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說明三至五；又第四項所定致釀成災害，指行為人對多家醫療機構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造成醫療業務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併予說明。\n\n六、為兼顧保護範圍之明確性與變動性，有關第一項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於第六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二　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與前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2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