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3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莊瑞雄"],"連署人":["鍾佳濱","邱志偉","何欣純","林俊憲","賴瑞隆","陳素月","羅美玲","王美惠","黃世杰","許智傑","蘇巧慧","林楚茵","湯蕙禎","張宏陸","劉建國","余天","陳秀寳"],"mtime":"2024-01-18T13:53: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889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829"],"提案編號":"20委10035889","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近期頻傳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全民戶役政資料被上網兜售；民間企業也傳出個資外洩案，不僅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之個人資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為遏止詐騙集團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損害當事人權益。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目前裁罰額度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無法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成本、技術與人力，以遵守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義務。又近期詐欺犯罪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外洩之個人資料容易遭不法使用，爰修法提高罰鍰數額。","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5-12-15-修正:46","說明":"鑒於現行本條，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其罰金僅處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顯然過輕，爰此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二百萬元以下，以生嚇阻之效。","修正":"第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2","說明":"現行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蒐集之特定個人資料」、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限制」，最高僅可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惟確保罰則具嚇阻之效，爰將罰鍰金額修正提高至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修正":"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現行":"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3","說明":"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考量第四款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情形，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爰將修正裁罰方式，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修正":"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3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