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63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范雲","郭國文","蘇巧慧","趙天麟","蘇震清","林楚茵","余天","蔡易餘","陳素月","陳靜敏","蘇治芬","莊競程","許智傑","王美惠","邱志偉","陳培瑜"],"mtime":"2024-01-18T13:53: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26","last_time":"202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890號","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13","laws":["01858"],"提案編號":"20委10035890","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有鑑於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規模以上。財團法人之管理者需妥適利用其資產，不得濫用權利。又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具有相當之能力得聘任專業人員，進行組織管理，以避免捐助財產之捐贈人之財產無法被妥善利用。因此本次修法係針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使其適用財團法人法之法規範，以強化監管該法人組織及運作。而有關一定規模之認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貼近宗教財團法人運作之實務。爰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本條現行條文之立法理由，係基於宗教自由及宗教自律之精神，認為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應該另立專法規範之。\n二、然倘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規模以上。雖該法人係為宗教下信徒捐贈產生，為宗教下的產物。但其亦同時兼具財團法人的性質，財團法人之管理者自然需妥適利用其資產，不得濫用權利。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具有相當之能力得聘任專業人員，進行組織管理，以避免捐助財產之捐贈人之財產無法被妥善利用。因此本次修法係針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使其適用財團法人法之法規範，以強化監管該法人組織及運作。\n三、然倘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規模以上。雖該法人係為宗教下信徒捐贈產生，為宗教下的產物。但其亦同時兼具財團法人的性質，財團法人之管理者自然需妥適利用其資產，不得濫用權利。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具有相當之能力得聘任專業人員，進行組織管理，以避免捐助財產之捐贈人之財產無法被妥善利用。因此本次修法系針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使其適用財團法人法之法規範，以強化監管該法人組織及運作。","對照表":[{"law_id":"01858","law_name":"財團法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五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n\n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law_content_id":"01858:01858:2018-06-27-制定:79","說明":"一、按本條現行條文之立法理由，係基於宗教自由及宗教自律之精神，認為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應該另立專法規範之。\n\n二、然倘宗教財團法人，具有一定規模以上。雖該法人係為宗教下信徒捐贈產生，為宗教下的產物。但其亦同時兼具財團法人的性質，財團法人之管理者自然需妥適利用其資產，不得濫用權利。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具有相當之能力得聘任專業人員，進行組織管理，以避免捐助財產之捐贈人之財產無法被妥善利用。因此本次修法係針對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宗教財團法人，使其適用財團法人法之法規範，以強化監管該法人組織及運作。\n三、有關一定規模之認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貼近宗教財團法人運作之實務。","修正":"第七十五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但宗教財團法人達一定規模者則不在此限。\n前項宗教財團法人及一定規模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3690000/details"}